日期:2020-07-14
一、法律依据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
二、地理标志名称构成
地理标志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地理标志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长久以来使用的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申报原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四)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
(五)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2. 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3. 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
4. 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 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五、其他办理事项
(一)省内初审办理机构:市地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
(二)省内初审办理地点:省知识产权局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136号;市地知识产权局地址:暂无。
(三)联系电话:省知识产权局0451-87589220。
(四)收费标准:免费。
六、业务办理流程
(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市地知识产权部门。
(二)市地知识产权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不合格,退回市地知识产权部门补充材料。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30个工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发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通过的,在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公告;形式审查没有通过的,退回省知识产权局。
(六)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
(七)异议期满,对公告无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召开技术审查会;对公告有异议的,省内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跨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
(八)技术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省知识产权局。
(九)批准公告发布后,省知识产权局在3-6个月内,组织申请人完善标准体系。
|来源:黑龙江知识产权局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