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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宏:版权助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3-12-19

  11月23日下午,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2023国际版权论坛在天府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在主题发言环节,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就“版权助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主题带来了精彩发言。


  给优质版权资源强有力的保护 

  促进文化高质量发展

  在现场,阎晓宏首先就怎样衡量文化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畅谈了个人见解。我理解有两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一是是否有一批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精神文化需要的高质量的作品,二是能不能对这批高质量的标准运用多种手段实现最广泛的传播。他表示,基于以上两个衡量标准鼓励创新的情况下,需要对浩瀚的作品进行细分。著作权是一种自然生成的权利,因此首先要对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进行划分。凡是达不到著作权认定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和以某种形式呈现出来的要件,这个作品可能是某个公民的作品,但是不一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用。因为它体现了本人的智力成果,并没有达到社会认可的智力成果和独创性的要求,我们应当把数量巨大的这一部分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的课题之外。他继续道:在能够达到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标准的仍然还需要进一步划分,这样才有助于文化高质量发展。”“我们要从中选择优质的版权资源进行优秀的传播。虽然说著作权规定了作品享有人格权和获酬权,且在现实的实践中数量巨大的作品虽然有一定的价值,但是由于无人购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作者难以实现获酬权,很多情况下他是自愿出资来补贴作品的制作。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理解实际上不一定都是具有获酬权,有一部分获酬权实际上是负的。两次划分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成本和大量没有意义的诉讼。他认为,两次划分以后,就可将目光集中在数量很少的优质版权作品上,使平台、传播者、商业使用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基于契约的原则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迅速

  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法律约束?

  最后,阎晓宏还特别提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作品创作和文化传播中的价值及法律界定。阎晓宏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已经比较广泛地运用在实践之中,由于它的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效能,我们不能在一般意义上来讨论它是不是作品,需不需要一定的法律形式进行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即使不是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之中,也需要有一种法律的形式来保护,一切的原因就在于它属于先进的生产力范畴,它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质量。人类的创新成果,迫切需要法律进行调整,以对其进行规范和适应。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生的内容,多是以文字或者是形象图像或者是声音呈现的,因此它纳入版权法的范畴之中可能是比较恰当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底本挖掘方面,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法律约束?阎晓宏认为,首先在技术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公开人工智能在学习和底本挖掘方面使用了哪些资料,相应的著作权法制度,应当作出相应调整,对底本挖掘纳入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

  高质量的文化发展要有激励和创新,更需要有严格的保护。阎晓宏说,在我国版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互为补充,建立了与我国实际相符合的法律法规制度,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中,版权的行政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主导作用,包括配合人大立法、制定版权产业的规划、表彰优秀的版权创造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同时,在推动版权贸易、打击各类侵权盗版,特别是网络的侵权盗版行为发挥了引领性的作用。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红星新闻网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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