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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适合国情的路才是保护中国民间文艺作品良方

日期:2022-06-23

编者按 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中提到,推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实践和国际推广联动,推动完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着力解决我国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等方面存在的版权问题,大力发展民间文艺相关版权产业。规划中还把“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项目”作为专栏单独列出。

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工作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如何进行保护、国际社会有哪些经验、我国又有哪些具体情况需要考虑,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晰。

中华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积累了浩如烟海、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

近年来,同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和利用方面纠纷不断,版权保护相关问题亟待解决。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了“推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实践和国际推广联动”的重要工作部署,特别提到了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对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该以何种方式保护的问题,学界也非常关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胡开忠就该问题在《法学研究》发表重要理论成果《中国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理论的构建》,阐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中国方案”,也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

笔者认为,关于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其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路径选择。我国现有研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理论上存在误区,一些学者照搬了个别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全面保护,但这种观点与著作权理论存在冲突,不适合中国国情。还有些学者照搬了个别发达国家的理论,否定了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可能性。以上观点都属于照搬理论,不利于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相对保护论”,即在遵循著作权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国国情,适当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则,因为这样既可以兼顾国际立法的趋势,又可以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既有合理性也具有可行性。

其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摸清我国民间文艺的现状和保护诉求;以版权护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为切入点。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有国际视野,也要立足本国国情。

新修改《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有所涉及,遵循著作权法律基本原理、遵守国际条约的基本规则,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利用习惯、合理协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的关系的发展道路,有助于激活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版权价值,以版权护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

其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体系架构。确立清晰且明确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亦是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关键。

要想对以上问题进行明确,科学的制度安排十分重要。胡开忠认为,在权利客体层面,应合理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反对将一切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的对象都纳入保护范围;权利主体层面,应将社群中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然人成员界定为作者并作为著作权原始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地的社群根据习惯法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该设计巧妙回答了困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问题,既符合著作权理论,也与我国实践相吻合,符合我国“十四五”期间版权工作的推进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有助于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海外传播和利用。

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从来不是单一的制度选择问题,而是理论性、实践性、体系性兼具的复杂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安排离不开其所根植的文化土壤,探索中国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路径,对我国相关立法工作的持续推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可以为我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可以为该问题的国际研究贡献中国智慧。(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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