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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获惩罚性赔偿 恶意侵权被严惩

日期:2022-11-03

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滕州市龙泉贝斯特休闲会所(以下简称贝斯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贝斯特侵权成立,并认定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侵权时间,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增加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04080元,删除案涉155首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对此认定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自贝斯特开始营业之日起计算侵权时间,按照音集协行业使用费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同时增加自被告场所收到停止侵权通知之日起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0815元,并要求贝斯特删除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

二审法院认为,贝斯特自成立之日起就未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并持续经营。一审法院以贝斯特被起诉之日起确定侵权时间,实际上是剥夺了该日期之前音集协对贝斯特侵害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的侵权行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认定贝斯特的侵权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酌定扣减180天,确定侵权赔偿期共计916天,按照音集协的收费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审法院认为,2019年音集协就贝斯特提起诉讼,贝斯特在明知未支付许可使用费、未经音集协许可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已表明其具有侵权的故意。而在2020年8月,贝斯特再次收到音集协要求获得许可支付著作权费的通知书后仍不纠正侵权行为,应认定情节严重。故二审法院对音集协主张自贝斯特接到通知之日的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贝斯特承担的赔偿金共计240815元(经济损失147715元+惩罚性赔偿金93100元)。

本案从司法层面对卡拉OK行业版权秩序作出正向引导,是适用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进行合理裁决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惩治卡拉OK场所恶意侵权的典型案例。对从未获得音集协许可且多次被诉侵权的场所,判决删除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从其成立之日起计算侵权时间并加以惩罚性赔偿,该判决弥补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提高了恶意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对使用者持续侵权、恶意侵权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对构建良好的版权许可市场环境产生了积极影响。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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