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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绘图可能带来哪些版权风险

日期:2023-11-09

  AI绘画带来了全新的绘图体验,但也引发了著作权争议。曾有原画师公开发声称,AI绘制的图画与其原创画作高度相似,由此质疑自己的原创画作被平台用于AI训练且质疑AI绘图构成抄袭。于是,关于AI绘图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是否侵犯著作权等问题再次引发热议。


  AI绘图的可版权性及权属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由于《著作权法》除拟制情形外,已规定作者必须为自然人,仅认可人类的智力成果受到保护,因此,完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的AI绘画成果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从未摈弃过仅认可自然人的智力成果为作品这一观点。如果是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工具完成的绘画,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如果是利用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关键词,由人工智能软件独立地、自主地生成画作,则该绘画成果因形成过程中完全没有人类提供的智力创造而不能构成作品。


  目前,市面上出现了联想类生成式AI绘图软件,由用户输入多样化的关键词,随即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独立生成绘画。该种情况下,用户并没有对最终形成的线条、色彩的表达作出任何独创性贡献,属于完全没有人类作者贡献的情形,因此,以该种方式生成的AI绘图成果不能成为“人类的智力成果”而享受著作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市面上出现了辅助工具类生成式AI绘图软件。例如在网络游戏行业,一些制图公司采用人工智能绘图工具生成初步的、简单的素描底稿,再由人类画师对底稿进行精心描绘、上色,补充画面中的细节,最终形成绘图成品。这一绘图方式既可以提升制图效率,又可以使人类的智力创作参与到制图过程中,避免视觉错误。以这种方式形成的“AI绘图”就属于人类作者利用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辅助工具而产生的成果,显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且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利归属具体由画师与企业约定,既可以是职务作品,也可以是委托作品。


  除上述两类AI绘图软件之外,市面上还有素材类生成式AI绘图软件,这些软件要求用户上传一定数量的图片,软件会分析并综合用户提供图片的特征生成新的绘图。例如,“妙鸭相机”软件就借由对用户上传的20张肖像照片进行分析,并根据用户提供的肖像特征生成符合用户需求的肖像照片。假设用户对上传的肖像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且所生成的照片仍能见到原作品主要特征,软件以用户上传的摄影作品为基础生成的肖像图片有可能构成对用户作品的改编。如果最终生成的照片加入了较多软件素材库中的元素而无法看出与用户作品的任何相似之处,则最终生成的肖像照也可能完全不构成对原作的演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AI绘图软件最终生成的成果是否构成对用户提供作品的演绎,演绎或重新“创作”的过程均是由AI绘图软件独立完成,没有人类的参与,因而该演绎或非演绎形成的成果均不能享有著作权。


  AI绘图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可以避免


  由近期的争议事件来看,人工智能绘图软件由于训练模型的差异,可能导致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首先,联想类、素材类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绘图的过程并无人类参与和干预。无论是前述先由人工智能绘制出初步素描底稿再由人类加工,还是直接由人工智能生成完整绘图的情形,在人工智能生成绘图这一步骤都并无人类的参与和贡献,而是由人工智能独立完成。其次,当前人工智能绘图技术的原理并非也并不能够训练出一个像人类一样能够发挥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计算机程序,人工智能绘图软件接受训练的目的是对开发者投喂的原始素材实施模仿,进而绘制出与原始素材极为相像的美术素材,并通过美术素材的合理组合形成整体画面。训练人工智能绘图的过程其实质是训练人工智能对人类美术作品的模仿,并不是独立创作能够脱离人类美术作品中的元素而凭空产生的作品。据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所采用的训练模型以及开发者用于训练算法的原始素材决定了算法最终生成的绘图是否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提出了要求,包括所使用的数据和基础模型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训练过程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征得个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规定等。在训练人工智能的过程中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素材属于对他人作品实施复制,即便最终生成的绘图无法认定与原始图片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人工智能开发者在训练过程中实施的复制行为也应当取得素材图片权利人的许可。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对人工智能实施预训练的过程中使用他人权利作品是有著作权侵权风险的。


  事实上,主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者在对人工智能实施训练时会使用自有版权图片,而非随意在网上抓取权利来源不明的图片素材。这样一来,即便是人工智能绘制生成的图片与训练所依据的原始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会由此导致技术开发者承受对外的版权侵权风险。同理,如果人工智能开发者在训练过程中使用的图片素材均获得权利人许可,例如,为训练人工智能而实施的复制行为而取得复制权的许可;为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图片对原图片作出改变的行为而取得改编权的许可;为通过信息网络对外提供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而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等。


  由此可见,要保证AI绘图软件所生成的图片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难,只要在训练人工智能的过程中使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使用他人已许可使用的作品即可。


  签订用户协议不等于一劳永逸


  尽管平台会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设置许可条款,但并非一定可以就使用用户上传的图片训练人工智能以及生成和传播与原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新图片的行为获得免责。这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该许可条款可能因属于加重用户责任的格式条款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继而使后续训练人工智能以及生成新图片的行为失去许可基础。另一方面,用户在使用一般社交类软件时的注意能力较低,极少有用户会审慎阅读用户服务协议后再点击确认,因此即便上述许可条款已经加粗,也可能并不能视作已经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从而无法获得效力。


  因此,如果用户以AI生成的图片与其上传至平台的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为事实依据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而平台仅以用户服务协议中设置了许可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则并非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用户以用户服务协议中的许可条款构成加重用户责任的格式条款请求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则平台仍不能避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综上,生成式人工智能独立生成的绘图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基于人工智能辅助工具绘制的底稿再由人工进行补充绘制的图片则具有可版权性,其权利归属既可以是职务作品,也可以是委托作品,具体由画师与企业约定。联想类、素材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学习生成图片的原理在于使人工智能模仿人类画作中的各个元素,故人工智能生成的绘图必然与开发者训练人工智能时所使用、投喂的原始图片构成相似。当然,避免人工智能生成的绘图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最简单的方式是使用自有著作权或已取得许可的作品对人工智能进行训练。如平台一般仅在用户协议中设置许可条款以获取用户对上传图片的授权,这样依然无法避免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导致的直接侵权责任或因用户侵权而导致帮助侵权责任的风险。(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作者:杨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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