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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日期:2023-12-21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一件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案再次引发业界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问题的关注。

 

  自2022年开始,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能够在文字、绘画和软件等领域以达到普通人要求的水准完成文本生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常态化,意味着普通网络用户都能通过该渠道来进行创作,同时,如何认定这些基于用户提示语所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其归属,就成为了著作权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自2018年“菲林诉百度案”到 2023年“AI生成图片案”,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判决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现有判决来看,我国法院在以下两个方面已有共识。第一,秉承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即使在人工智能时代,也应坚持只有人类才能拥有作者身份。我国现阶段的判决中也都以不同方式认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第二,对于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仍然应该基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等要件的认定不会因内容来源的差异而不同。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等国际组织和国外相关机构,也都通过立场声明、研究报告或裁决书等方式表达了类似立场。

 

  之所以坚持既有的著作权规范,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从规范层面出发,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认定中坚持自然人对独创性的贡献,是维持确权和侵权体系稳定的需要。如果将人工智能视为著作权主体,未来在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来源、侵权责任认定的对象等问题上,机器都将与人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如何认定机器的真实意思,如何考量机器在侵权行为中的主观过错,都是现行法律体系所无法完成的任务。从效用层面出发,只有自然人才需要著作权法的激励来进行更多更好的创作和传播。无论是机器还是人工智能,其工作效果都不会因为被生成的内容是否受到保护而改变。由于生成内容的质量取决于人工智能算法和训练的质量,更与训练输入的内容质量相关,将著作权赋予自然人,可以保障著作权继续激励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和所有者对硬件和训练数据的投资以及对算法的改进。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接下来就面临权利归属的判定问题。与自然人创作作品不同,从影响内容生成的来源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包括了人工智能软件的设计者和使用者两个渠道。人工智能的设计者通过人工智能的核心代码、训练数据来源和偏好来影响未来所生成内容的风格,使用者则是通过输入提示词来调整所生成的内容。究竟由谁享有著作权,仍然要回归独创性来源的判断。使用者的提示行为,本质上就是对人工智能设计者主导的软件提出要求。尽管人工智能的使用者通过输入提示语来调整内容生成的方向,但由于提示语过于抽象且生成结果不可预测,使用者的提示更接近于建议,类似于雇佣他人为自己创作,所以使用者不应视为作者。从人工智能设计者的角度看,人工智能并非如自然人一般去理解语言或图形的含义,而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学习来发现其中的规律,并以此生成内容。其中探寻规律和范式的方法,依赖于设计者如何选择数据样本以及如何标注算法反馈结果,所以把设计者视为作者是现阶段更符合智力贡献来源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委托作品规则来处理。在无委托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由决定人工智能核心代码、训练数据来源和发展偏好的设计者享有。

 

  另需注意的是,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尚在发展完善中,通过提示所获得的内容可能与他人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的问题,为了避免此类著作权风险,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平台往往通过“最终用户服务协议”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例如ChatGPT Midjourney两款人工智能都对使用者所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做了明确约定。Midjourney的协议区分了付费与非付费用户。针对付费用户,Midjourney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所生成内容的所有权利归于使用者享有。针对免费用户,Mid-journey则规定使用者不享有所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但 Midjourney会通过“知识共享协议”以非商业使用为限允许使用者自由使用。ChatGPT虽然并未区分付费和免费用户,但同样将所生成内容的所有权利让与使用者,同时声明所生成内容可能包含他人作品的风险,以及用户输入类似提示可能生成同质化内容。这种将著作权让与使用者和限制商业性使用的合同条款,旨在帮助人工智能设计者规避内容生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熊琦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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