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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音乐之火“燎原”,侵犯复制权风险几何?

日期:2024-03-18

  去年以来,人工智能(AI)音乐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引起音乐从业者的强烈担忧,也对版权制度提出新挑战。AI合成音乐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代表性事件是“AI孙燕姿”的爆火。据媒体报道,“AI孙燕姿”完成演唱的歌曲总数已经超过1000首,远超歌手本人出道以来的作品总和,此类AI歌曲在视频网站的累计播放量超过千万次。


  国内外关于AI合成音乐的各类事件反映出音乐权利人与AI服务行业之间已产生了利益冲突和著作权法律困境。当前,亟待揭示AI合成音乐的风险表现,明晰产业应用的边界,检视现行制度之下著作权风险的防范困境,对比借鉴国内外立法,寻求AI合成音乐著作权风险的化解对策,希冀有利于深化AI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助力AI赋能产业应用和依法合规发展。


  机器学习对象亦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


  AI合成音乐涉及的著作权风险伴随合成音乐的整个生成过程,故在评估其著作权风险之前有必要对其生成过程进行解析。从合成声音来看,AI合成音乐使用的核心技术源自一种声音转换模型,它可以将不同的声音进行自由转换,并且高度还原目标歌手的音色、惯用唱腔和发音特点,进而合成与目标歌手演唱风格相一致的音乐歌曲,基本能够达到难以辨别的真实度。


  从技术原理上分析,AI合成音乐是通过采集目标歌手的声音素材并进行反复“训练”,最终输出接近歌手本人音色的声音模型。这个模型需要大量的训练数据和不断反复迭代的训练过程,以使生成的输出效果尽可能接近目标歌手,目前代表性的相关技术有So-vits-svc、VITS、soft-vc、VISinger2等。按照上述原理,AI合成音乐的便利化程度及其仿真程度已经很高,用户使用AI合成音乐服务十分便利,歌曲创作变得触手可及,用户无需具备专业的音乐制作知识,就可以创作出歌曲。


  侵害复制权的风险源于AI系统进行的数据采集与使用行为。AI的“智能”源于其强大的学习能力,大量数据的“喂养”使其深化对模仿对象风格和特征的认识,这个过程包括阅读和学习两个主要阶段,也称为机器学习。机器学习是培养机器智能的必要手段,机器学习的对象主要是现有素材,其中包含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AI合成音乐侵害复制权的风险同样体现在机器学习过程中,机器学习的对象不仅包括数字化的音乐作品,还包括数字化的音乐录音制品。


  储存训练数据的复制权侵权风险


  机器输入中对数字形式音乐作品的备份可能构成复制行为。AI服务提供者需要构建一个数据库,并用一个合成音乐的算法模型不断训练,从概率上无限接近于特定歌手的音色和演唱风格,最终达到足以“以假乱真”的水平。数据库的构建需要将大量数字化音乐作品作为训练素材导入素材库,需要储存数字复制件,可能构成对原音乐作品复制权的侵害。按照我国著作权法,数据留存行为可能落入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实践中也出现了对将音乐作品用于机器模型训练的反对声音,2022年10月,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警告称,AI供应商使用现有音乐来训练他们的机器,“是一种集体侵犯版权的行为”。在2023年5月举办的第八届音乐产业高端论坛上,拥有孙燕姿歌曲版权的环球音乐集团相关负责人对“AI孙燕姿”问题表明立场:“AI公司如果要使用我们的作品,必须要先得到许可,必须要合法地使用。”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环球音乐集团已要求流媒体平台“删除由AI生成的歌曲”。不过一些词曲作家或歌手并不反对使用AI,认为可以通过收取版税的方式取得合法授权。


  音乐采样与输出也同样存在复制权侵权风险。音乐采样是指从现有歌曲录制品中采集曲调、旋律或节奏,用于即将创作的作品当中,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可以对样本的音色、音调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也可以将样本直接加入到新作品中。由于采样对象中含有音乐作品的曲调、表演者演唱并经录制者固定的声音,在采样时不仅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还可能侵犯围绕录音制品产生的邻接权。AI合成音乐也可以从现有歌曲中采样,如果对被采样歌曲进行机械复制(未进行一定的艺术加工便融入新作品),使得AI合成音乐的词曲等核心组成部分与现有音乐作品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若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构成侵权。据AI生成音乐领域的谷歌Music LM模型的开发团队披露,该模型使用了28万个小时的音乐来训练,然而在研究人员发现该模型存在“生成不当内容风险”(Music LM生成的音乐中,有1%会直接照搬版权作品)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发布成品。


  利益分配需考虑多方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AI表演中是否涉及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权利问题,有学者提出“词曲作者不在场”的观点,理由是“在名义上,词曲作者是名正言顺的权利人,有权直接否认AI表演的合法性,但这种否认并不符合法理。事实上,AI表演是与词曲作者无关的事情,他们不操心也不应当操心AI表演的影响”,进而得出“在制度安排的价值判断中,知识产权法无需考量词曲作者的得失”的结论。


  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其一,为什么词曲作者“有权直接否认AI表演的合法性,但这种否认并不符合法理”?这与该学者在同一篇论文中提出的“AI表演最可能侵犯的权利恰恰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观点似有矛盾。其二,正是因为实践中词曲作者的权益经常被忽略,所以才需要包括学者在内的全社会更加重视,以推动该项权利从被忽视的“纸上的权利”转化成“现实的权利”。因此,在提出“AI表演最可能侵犯的权利恰恰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同时,却作出“在AI表演问题的研究中,词曲作者应当是‘不在场’的”“在制度安排的价值判断中,知识产权法无需考量词曲作者的得失”的结论,无疑是对本来就被忽略的词曲作者利益的“再次忽略”。其三,前文引述的国内外音乐作品作者反对AI表演擅自使用其作品的实例表明,音乐作品权利人并非“不在场”,而是对自己在AI表演产业链条中的主体地位有清醒的认识,并且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认为在产业利益中不考虑词曲作者的观点,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实践,对处于AI表演产业链源头的音乐作品权利人而言更难言公平。


  概言之,将他人的音乐作品用于训练算法模型,提取词曲、旋律等内容作为音乐样本、音乐元素以辅助生成音乐,如未获得相应授权,可能构成侵权。同时,由于将他人的音乐作品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比如AI 开发者将他人的音乐作品提供给用户自由使用,属于利用他人的音乐作品进行营利活动,因此难以主张侵权豁免,存在侵害复制权的风险。


  在世界范围内观察,正是为了应对AI创作在使用训练数据时可能会侵害复制权的法律风险,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二章规定了机器学习有关的例外情形,第三条规定了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例外,第四条规定了出于其他目的的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例外。前述规则为AI训练行为的数据复制问题提供了安全框架,为AI时代的机器训练铺平了道路。由此,不难窥见AI合成音乐面临的侵害复制权风险是客观存在且无法回避的,亟待学理层面和实践层面推动解决。(作者焦和平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龙坤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焦和平、梁龙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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