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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视IP改编需慎重 有效保护有“策略”

日期:2024-04-11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和游戏产业蓬勃发展,不少游戏厂商看到影视IP巨大的商业潜能,纷纷加入影视IP游戏化的行列,将热门影视IP 开发成游戏,但随之而来的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尽管近几年法院审理过不少未经版权方许可擅自进行改编的案件,也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判罚,但相关现象仍时有出现。


  影视IP具备成熟的故事背景和设定,拥有良好的粉丝基础,游戏厂商以此为基础对原有内容进行二次开发,改编为游戏,不仅省去了剧情策划的投入,还能再赚一波粉丝流量。但部分游戏平台对影视IP中的角色、情节的改编,容易引发版权纠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与安徽芜湖乐哈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乐哈哈)之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便涉及这一问题。


  随意改编引纠纷


  在该案中,原告爱奇艺系网络视频播放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主要负责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制作、汇集、播出等。2018年7月19日,《延禧攻略》(以下称涉案作品)在爱奇艺网站上线并独家播出,取得较高播放量和收视率,屡获好评。璎珞是该剧女主人公的姓名,也是该剧核心人物。


  被告芜湖乐哈哈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动漫设计、创意服务等,是微信小程序角色游戏《璎珞攻略》(以下称涉案游戏)的运营者,也是相关微信公众号“璎珞攻略”的账号主体。涉案游戏主角名称为卫璎珞,游戏角色同时包含皇上、太后、高贵妃、舒妃等,游戏中涉及的事件包括“请安太早了”“皇后的寿辰”“胭脂花露”“赈灾不好办”等。芜湖乐哈哈在其微信公众号内使用涉案作品女主角名称、形象发布游戏宣传推广文章,吸引用户关注。


  爱奇艺主张涉案游戏名称《璎珞攻略》与涉案作品名称《延禧攻略》构成相似,芜湖乐哈哈未经授权使用涉案作品相关素材进行游戏改编,并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璎珞攻略”中发布宣传推广文章,造成市场混淆,侵犯爱奇艺享有的游戏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芜湖乐哈哈立即下线并停止运营微信小程序游戏,判令芜湖乐哈哈、杭州妙聚公司连带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涉案游戏是否侵犯爱奇艺享有的游戏改编权、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爱奇艺提供的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授权书及权利声明等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爱奇艺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及其原著剧本的独占性移动端游戏作品改编权及维权权利。芜湖乐哈哈运营的涉案游戏构成对爱奇艺享有的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侵犯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两项诉讼主张,法院已经认定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的侵犯,故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对此项诉讼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芜湖乐哈哈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驳回爱奇艺的其他诉讼请求。


  芜湖乐哈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关于侵犯游戏改编权的认定,改为认定芜湖乐哈哈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爱奇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侵权责任判定有讲究


  该案一审、二审均着重讨论涉案游戏是否侵犯涉案作品改编权,并对此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结果。此案中,对于角色名称、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客体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以及如何判断改编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要件等重要问题,值得思考。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涉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作用也值得关注。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爱奇艺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独占性游戏改编权受法律保护。芜湖乐哈哈接触了涉案作品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名称、角色设置、人物关系以及故事情节进行改编和再创作,通过移动端微信小程序发布并运营涉案游戏,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基于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占性移动端游戏改编权。另因该案已经认定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的侵犯,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但在二审中,法院作出了与此相反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只对具备独创性表达的作品进行保护。涉案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名称、人物形象虽与涉案作品名称构成实质性相似,但“皇上”“璎珞”“纯妃”等名称和形象较为常见,是公有领域的既有表达形式,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此外,涉案游戏中的部分情节与涉案作品相似,但通过对比发现,两者在具体情节安排、人物刻画以及对整个故事发展的作用等方面截然不同。因此,涉案游戏的相应情节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涉案游戏并不构成对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的侵犯。


  在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中,法院认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该案中,涉案游戏与涉案作品的角色名称、人物形象、部分故事情节具有相似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混淆行为,抢占了本应属于原告的相关游戏市场,对其运营相关游戏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业界有专家提到,虽然《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者所保护的法益不同,但是,在涉案作品是否满足《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表达的认定或者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存在争议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在《著作权法》无法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作为权利人的兜底保护手段,为司法审判活动中规制行为人的恶意行为提供了灵活的裁量思路,也对促进文化产业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董欣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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