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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规则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日期:2024-06-04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游戏成为聚集娱乐和社交为一体的新平台,并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持续助力。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的《2023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统计,我国游戏市场收益在2023年已突破3000亿元关口,用户规模超过6亿。


  经济收益的增加,让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入网络游戏的制作和运营领域,网络游戏之间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部分游戏开发者为了赢得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分享成功游戏带来的红利,会采取一种较为隐蔽的抄袭方式,即直接采用与市场上热门游戏相同的游戏玩法、流程等规则类的设定,但又以不同外形和名称的角色、道具和场景予以呈现。在此情况下,通过“换皮”推出的新游戏不但开发速度更快且成本更低,而且能够迅速吸引之前同款游戏的用户。因此,决定游戏可玩性的游戏规则是否相同或相似,成为如今判断网络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重要问题之一。但由于游戏规则并非法律概念,难以在合法性上直接得出结论。


  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争议,其实来源于对游戏规则这个概念的不同解释。如果将游戏规则解释为游戏中决定用户操作和行动结果的程序性要求,这意味着:第一,游戏规则是有限的,大量游戏需要基于同样或类似的规则方可成立和运行;第二,不得垄断思想是公理,一旦具体表达仅具有有限性或已成为特定场景不可或缺的元素,也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解释造成的结果,很有可能会导致实践中很难将游戏规则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01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在《炉石传说》案中就将卡牌与套牌的组合作为游戏规则,并认定游戏规则等同于“思想”,认为该规则即使其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也不具有可版权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游戏技术水平和娱乐程度的不断提升,游戏规则早已从早期简单的棋类规则升级为充满情节设计的视觉化呈现。规则不再是因果逻辑关系的直接表现,而是附加上了复杂的选项和判断标准,变成全面涵盖人物设定、武器参数、操作流程、奖惩机制、攻防教程等各具体细节的情节安排,用“游戏规则”来涵盖上述元素已经不符合事实。如果仍然局限于对游戏规则的传统认知,将导致部分游戏设计者通过“换皮”的方式搭便车和蹭流量,仅仅通过更换游戏人物外形、情节画面、场景外观等掩盖复制游戏中最吸引用户的元素。有鉴于此,现阶段法院已经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在2019年的网络游戏代表性案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认为网络游戏《蓝月传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是对设计元素取舍、安排和组合形成的,已达到使其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造性高度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的具体表达,而非简单的游戏元素本身,所以具有独创性的游戏规则属于表达,应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梳理近年来“换皮”游戏的案例,全国范围内也已呈现出将“换皮”行为视为著作权侵权的裁判倾向,原来的游戏规则这个概念也应该基于其在思想表达二分法归类上的歧义而不被采用,转而改用游戏情节这个新概念来对应已经具体化和复杂化的规则表达。


  在此共识的基础上,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游戏情节在著作权法上应该对应何种作品类型。由于游戏情节并未直接在网络游戏中呈现,因此一直存在将网络游戏独立为一种新作品类型的倡议。但在实践中,具体化的游戏规则并未以任何形式的文字直接表达,而是在用户通关过程中逐步呈现。这样导致司法裁判中如何举证独立的游戏情节存在诸多困难,而且在损害赔偿的计算上,也不可能脱离网络游戏的整体来做单独计算。因此,笔者认为,将游戏情节纳入已经明确被定位为视听作品的游戏画面中,通过保护游戏画面来涵盖游戏情节,现阶段是更为可取的保护办法。(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作者:熊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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