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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音乐:创新和旋律共鸣

日期:2025-06-04

  编者按:

  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利用人工智能(AI)工具进行翻唱、作曲等行为屡见不鲜。AI为音乐产业带来了新的创作灵感,拓展了音乐表现形式,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本版特邀高校学者和实务专家探讨如何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维护音乐市场秩序的同时,充分释放 AI技术在音乐创作领域的创新活力,以飨读者。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AI翻唱行为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AI)翻唱软件出现在网站或软件应用商城中,供用户下载与使用。互联网上,AI翻唱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导致的相关侵权问题时有发生。AI翻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声音领域的商业化利用,其行为本质是将具有特色或一定知名度的声音利用 AI进行处理与合成,从而形成“声音产品”并以此演唱各种类型的其他歌曲。从保护声音权益的角度来看,声音属于人格权益,既涉及人格尊严,又具备财产属性,因此未经许可对于他人声音进行AI化处理并商业化利用,存在侵犯声音权益的法律风险。

  从知识产权视角来看,尽管未经许可利用 AI技术对声音进行处理与合成可能会引发权益侵害,但 AI翻唱行为通常不构成对著作权法中表演权或表演者权的侵害。原因在于,表演者权的保护对象是既有表演活动,以存在真实表演活动为保护前提。而 AI翻唱行为的本质是通过算法重组声纹特征,利用声音权益人的声音“表演”其从未演唱过的音乐作品。另外,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强调对于具有独创性作品利用行为的控制。而 AI翻唱行为所利用的声音并非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该行为涉及侵犯表演权是因为行为人未经许可利用他人音乐作品。此时,主张侵犯表演权的权利人应当为音乐作品作者,而非声音权益人。

  实践中,对于声音权益的保护,普遍做法是参照适用民法典中肖像权的保护路径,同时涵盖声音权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保护。未经许可对于他人声音的商业化利用不仅侵犯了声音权益人的经济利益,还会产生挤占声音产品市场份额或者形成市场替代的竞争后果,此时声音权益中的经济利益体现为一种竞争法益。因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包括声音在内的人格权益中经济利益实施特别法保护,更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竞争法益。

  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路径来看,未经许可对他人声音进行 AI翻唱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行为人与声音权益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具言之,如果声音权益人在声音市场中已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或已存在的声音产品,此时行为人与声音权益人之间的声音产品存在替代关系,将会构成直接竞争。即便声音权益人尚未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但是 AI翻唱所产生的声音产品与声音权益人的在先音乐产品,在商品或服务种类上存在相似性,二者或许存在相同的客户群体,此时可能构成潜在的竞争关系。

  其次,AI翻唱行为可能会产生混淆后果。虽然 AI翻唱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会产生混淆后果,具体表现为 AI翻唱可能会使听众产生联想,误以为是歌手本人真实的翻唱行为。虽然按照规定,AI生成内容被要求添加特定的标识提醒,但是由于声音本身具有显著的个性化特色,因此能够与特定主体建立起一定的联系,AI翻唱可能会使听众产生误解,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特定关系。

  此外,AI翻唱行为会造成特定利益损害。从 AI翻唱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来看,主要表现为许可费用机会的丧失。民法典规定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权益的权益人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声音作为人格权益的一种,如果他人想将权益人的声音进行 AI翻唱并获取经济利益,其应当获得权益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许可费用,未经许可的 AI翻唱行为,会致使声音权益人丧失获得声音使用许可费的机会。从 AI翻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来看,声音权益人的声音通常具有一定的特色与可识别性,也即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歌手对于声音的商业化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在音乐创作与发行中使用自己的声音演唱自己的歌曲,或者在现场演出中有偿演唱自己的歌曲或被许可演唱他人的歌曲等。AI翻唱现象盛行的原因之一是其可以使声音权益人未被许可演唱他人歌曲时,通过 AI技术达到让“歌手”无偿“演唱”他人曲目的效果。鉴于 AI技术效果的逼真性,可能导致该歌手在翻唱他人歌曲时丧失“新鲜感”。

  综合 AI翻唱行为所产生的竞争关系、混淆后果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可见在这一行为中声音权益的经济利益更多表现为一种竞争法益。并且,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路径可知,商业化的 AI翻唱行为足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探索商业化的 AI翻唱行为的规制路径,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龙文懋 陈芊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探析AI工具创作音乐著作权侵权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 AI作曲工具不断涌现。原本需要长期艺术学习和技能培训的音乐创作活动,现在利用 AI工具可以轻松上手,生成效果堪比专业创作的成果。AI工具的出现,对包括音乐行业在内的多个创作领域都产生了直接影响。那么,利用 AI工具“创作”音乐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此类“创作”活动是否存在侵权风险?这些问题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析探讨,为 AI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确定方向。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指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著作权法本质上是保护人类的创作活动,作品是人类创作活动的载体。向 AI工具提出简单的创作要求,例如“生成一段中国风背景音乐,考虑山谷、小溪、鸟鸣元素,30秒长”,AI工具根据前述要求生成的“音乐”不属于人类创作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如果使用者向 AI工具提出非常具体的创作要求,体现了使用者的创作思路,实现了与 AI工具“合作”创作的效果,生成内容承载了使用者的创作行为,有可能构成作品。例如,作曲家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书写曲谱,但通过哼唱等方式,由AI工具完成曲谱的生成;使用者将自己创作的词曲文稿录入 AI工具,要求 AI工具混音合成歌曲小样,并基于小样继续提出修改完善要求。不论是动手还是动嘴,将思想转化为表达的具体行动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只有体现了人类创作行为的内容才可能构成作品。

  当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并不禁止利用 AI工具生成音乐、图片、视频等内容,也不禁止使用 AI工具辅助创作,但部分国家以行政法规、政府命令等方式,要求使用者对 AI工具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尤其是对于参加音乐创作比赛、摄影比赛等活动的作者,主办方通常要求参与者明确其投稿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否有 AI工具辅助,并要求参与者对 AI生成内容和辅助部分进行明确标识。

  在 AI工具严格依靠使用者“投喂”材料进行辅助工作的情况下,使用者对其提供素材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有一定的把控能力,使用者应当主动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进行衍生创作。但是,在使用通过全网学习,已经爬取、吸收大量作品的通用大模型场景下,使用者很难判断AI工具按其要求生成的内容,是否通过复制、修改、改编、翻译、汇编、拼接或者以其他方式衍生自他人作品。因此直接使用 AI工具生成内容或者将该内容作为后续创作的基础、部分,都可能导致创作成果存在不可预见、难以防控的版权风险。

  在使用 AI生成内容的场景下,判断 AI生成内容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规则并未改变。AI生成内容构成对在先作品修改、篡改、复制、翻译、汇编、改编的,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条件,都可能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尤其是擅自将他人作品录入 AI工具,提出修改要求,刻意规避近似点,意图在他人智力成果之上,靠 AI工具之力,轻松衍生出有一定近似程度的新成果的行为,更是当前应当加强防范、加大打击力度的新型侵权行为。

  更对著作权保护构成挑战的场景可能是大量 AI生成内容是基于对在先作品主题、风格、方法、元素的学习,生成了新的旋律。这些音乐制品的旋律听着让人有熟悉感,专业人士有可能联想到某一个在先音乐作品,但比对曲谱,却很难找到相同的小节。这类新“成果”难以构成传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改编、翻译,比既往“混音器”“调色板”式抄袭更难以识别,但却可能影响在先作品权利人的现实利益和创作积极性。此类由机器“学习”而引发的利益关切,可以尝试建立 AI产品的“付费”学习制度,要求 AI产品公开其“学习”资料,涉及他人作品的,需要支付“学习”费用。

  在人人都可以向 AI发出“创作”要求的当下,音乐等艺术领域的专业人士,既不能抗拒 AI技术的发展,也不能完全投入 AI的怀抱,放弃了追求艺术创作的初衷。笔者建议,创作者应密切关注 AI技术的新应用、新动向,以及对音乐等艺术领域的影响。总而言之,应当秉持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的初衷,坚持现行著作权法体系对创作行为的认定规则,使著作权法在AI时代继续发挥保护创作的功能。朱晓宇  作者单位: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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