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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侵权内容,平台担责吗

日期:2025-06-12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案中,AI平台按用户要求生成近似图片被认定直接侵权,法院驳回了其“AI绘画功能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抗辩。而搜索引擎也是按用户要求提供搜索结果,即使搜索结果包含侵权链接,也可以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免于赔偿。为何都是“按用户要求”提供服务,AI生成服务构成直接侵权?AI生成服务能否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侵权内容提供者: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提供AI生成内容服务的平台,其用于AI生成的学习资料和素材来源多种多样,有从全网公开资料中持续爬取、标注的海量图文、视频资料,也有众多用户不断上传至平台的各类素材,其中难免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如果不是用户自主提供了权利内容,而是平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提前在服务器中存储他人作品,再根据用户输入的提示词等要求调用此前存储的他人作品并“加工”输出给用户,则应当认为平台直接向用户提供了他人作品或基于他人作品衍生的内容,超出了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范畴,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权利人诉某平台“AI 一键成片”侵权案中,权利人证明不同用户输入含义相同或近似的指令得出相同结果,进而推定涉案作品被提前存储于AI平台服务器中。法院据此认为,平台存储涉案作品素材并提前进行了加工,供不特定用户自行调取,侵犯权利人就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前提到的“奥特曼”案中,虽然平台抗辩“AI绘画功能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平台只是通过API接口链接至第三方提供的AI服务,但由于法院认定案涉AI服务直接提供内容,故而也被判决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技术提供者:平台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除了AI平台事先存储作品等素材并根据用户指令提供衍生内容的情况外,AI平台需要基于用户提供的素材生成内容的情况也很常见。例如,使用某平台“文生图”功能,输入“奥特曼”提示词,平台生成的图片与知名的“奥特曼”美术作品完全无关。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后,生成图片与上传“奥特曼”图片近似。


  此情况下,AI平台并未直接提供“奥特曼”图片,而是基于用户上传素材进行“衍生”处理,与将“奥特曼”图片交给画师临摹,或者上传至修图软件进行人工抑或“智能”修图并无本质差别。笔者认为,AI平台基于用户提供素材自动生成新图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技术服务,而非提供内容服务,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奥特曼”案中,法院认为,案涉奥特曼LoRA模型的训练素材和生成的侵权图片均由用户上传和发布,AI平台仅提供了技术服务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案中,平台因应知用户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发布了侵权内容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而非因为提供侵权内容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除了用户自行上传素材,AI平台集成搜索、存储等服务,便于用户通过搜索、存储等服务获取素材的,仍属于提供技术服务,而非直接提供内容。例如,用户利用AI平台内的“全网搜”功能,从搜索结果中自行选定内容,作为提供给AI平台的素材,并要求AI平台基于用户选定的素材进行“衍生”处理。


  在此过程中,平台没有预先复制存储他人作品,也没有向用户直接提供他人作品。相比于用户自行上传素材,其本质是在提供AI生成服务前,提供了搜索、存储等服务,由用户在搜索结果或其网盘空间里事先存储的内容中选定素材,再使用AI生成服务。在此场景下,平台提供的搜索、存储、AI生成等互联网服务,仍应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生成式AI技术快速发展,涉及AI平台生成内容侵权的纠纷会越来越多。权利人应当积极通过调查取证,判断AI平台是直接提供侵权内容,还是仅提供技术服务。AI平台应当在提升用户使用体验的同时,着重注意、充分提示技术服务的性质,避免用户和权利人误认为其直接提供侵权内容。司法机关则应基于双方证据情况,查清AI平台行为性质,进而准确适用法律,裁断AI平台的法律责任。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保障AI平台的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作者系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朱晓宇、马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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