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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家业》遭“仿拍”,未播先“火”引热议—— 微短剧在版权上不可“微短视”

日期:2025-12-17

  电视剧《家业》尚未播出,就引发了一场版权风波。近日,该剧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近期市场上出现跟风模仿《家业》的微短剧作品,该类微短剧宣传直接依据版权方前期发布的宣传视频、核心剧情片段进行拍摄复刻,严重违背了艺术创作的原创精神与行业伦理。声明表示将保留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追究侵权方责任的诉讼权利。此事引发网友广泛探讨。

  “‘仿拍’热门电视剧是当前微短剧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但‘仿拍’如果未经授权,就会存在版权侵权风险。”艾媒咨询 CEO兼首席分析师张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微短剧市场的快速发展,新的涉嫌侵权行为不断出现,除“仿拍”外,还有“跨国抄袭”“AI魔改”等现象,且侵权形式更加隐蔽,产业链化特征也越来越明显。对于市场急速增长的微短剧而言,这些问题亟待化解。

  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严厉谴责一切基于《家业》等宣传内容、核心创意进行跟风拍摄的不道德行为。”上述声明表示,一部优质电视剧的诞生,凝聚了主创团队数月乃至数年的心血,而部分微短剧擅自截取《家业》宣传物料中的创意元素仓促跟拍,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会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阻碍行业的良性发展。

  记者就此联系声明发布方,对方表示相关工作正在依法推进中。

  那么,在类似的情形中,根据电视剧的宣传视频、核心剧情片段等“仿拍”微短剧,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仿拍’微短剧是否侵权,首先要确定微短剧是否使用了电视剧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其次要确定使用的内容侵犯了哪个主体的著作权,然后判定侵犯了著作权的什么权项。”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影视剧等视听作品内容的独创性可能体现在故事脉络、整体框架、人物设置、故事情节、文字表达、人物和事件的关联性等方面,只要上述内容具有独创性,均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一部影视作品如果大量剽窃了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就会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少量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他认为,如该部影视作品篇幅巨大,仅有几个短小情节与其他影视作品相同,可能依据“不计琐细”原则,被认为侵权情节轻微,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如果被使用的情节是其他影视作品的核心情节,则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在不考虑演员的情况下,被使用的内容涉及的著作权主体包括小说作者、编剧、制片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也表示,判断版权侵权的标准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如果被控侵权作者有机会接触到在先的原作品,且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存在着实质性相似,一般可以认定侵权的存在。就影视剧作品而言,实质性相似也可以体现为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情节起承转合等方面的相似。如果原作品中的这些表达元素具有独创性,抄袭即会成立侵权。微短剧的侵权认定同样适用这一思路。

  如果短剧抄袭了有独创性的长剧剧情,即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刘文杰表示,考虑到影视剧作品的剧情通常来自于剧本,因此这种抄袭一般构成对剧本著作权的侵犯。相反,借鉴他人作品的主题、题材、风格、创作手法,仅属于思想层面的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根据场景原则,那些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例如表现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生活的作品往往要呈现特定的布局、场景等,同样不受著作权保护。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版权之外,微短剧“仿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刘文杰认为,微短剧制作宣传领域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等。如果微短剧制作宣发者通过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影视剧作品的名称等方式,容易让公众产生其与该影视剧作品或其出品方存在特定联系的错误印象,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微短剧制作宣发者对短剧的内容、品质、投资、公众评价、所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微短剧‘仿拍’使用电视剧的名称或者进行了与其具有特定联系的宣传,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梁飞也表示。他举例,如某一电视剧已经在视听商品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制片方建立起了特定的关联性,则“仿拍”微短剧使用该电视剧的名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如“仿拍”微短剧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网络用户点击其微短剧,攫取流量,也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力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微短剧行业存在的“仿拍”“跨国抄袭”“AI魔改”等现象引发各界高度关注。对此,张毅建议,版权方应积极维权,如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确权,借助 AI监测来固定证据,对国内和国外两个不同的场景进行针对性维权,同时还应向行业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寻求帮助,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更重要的是,微短剧行业应加强自律,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消费者也应提升版权意识。如此,多方发力,才能推动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

  “无论是著作权侵权还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权利人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刘文杰建议,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如果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请求法院发出诉前禁令,禁止其传播侵权作品。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播、获取的主流渠道,清除侵权盗版等网络乱象、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权利人、平台方、网络用户的群策群力。梁飞建议,权利人、平台方应当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框架内,充分利用“通知-删除”机制快速斩断侵权链条,遏制侵权行为蔓延。“在快速维权机制上,平台方应当有更大的作为。如优化权利方的投诉流程,让权利方快捷便利地提起通知诉求;快速高效地回应权利方的诉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的优势,加快审核、判定流程,将权利方没有明确指出但确实侵权的内容予以断链或者删除。”他表示。

作者:窦新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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