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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创作的著作权困境与多元治理路径

日期:2026-07-23

  日前,备受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下,最终以和解告终,这再度提升了公众对同人文学创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关注热度。与十年前不同的是,同人文学创作背后牵涉规模更为庞大的文艺作品消费市场和更为复杂的经济利益。从现有立法角度而言,同人文学创作中使用原作元素的行为难免产生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如何在二次创作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业界关心的话题。

 现行立法下的保护困境

  将同人文学作品置于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审视,可见其自诞生伊始便被笼罩在针对原作著作权的侵权嫌疑之中。这是因为同人文学作品往往缺乏原作者授权,可能因为独创性不足而直接侵犯原作复制权,抑或因其具有一定演绎作品的特性而侵犯原作改编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权能。

  由于同人创作行为是针对原作独创性表达的改编,因此独属于创作者自己的独创性表达是此类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倘若只是单纯再现原作的表达,没有自己的创作成分,则此类同人创作属于对原作的简单复制行为,并侵犯原作复制权。

  笔者认为,在判断同人文学作品的属性时,可以结合对原作独创性表达的利用情况和自身独立创作的程度,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侵权认定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主要标准,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理,“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仅及于对具体表达的使用,不包括对抽象思想的借鉴。也就是说,当同人文学作者使用原作的独创性表达越多,自身独创性内容越少,则构成复制权侵权的可能性就越高。反之,使用原作表达越少,自身独创性内容越多,则性质上越可能成为演绎作品,甚至成为一个完全原创的作品。

  然而,即便同人文学作品创作者具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由于其创作过程根植于对原作品元素的利用,仍不可避免地触及原作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目前大多数同人文学作品仍属于在原作品表达的基础上进行的衍生创作,借用原作的角色、世界观或人物关系另行发展出新的故事,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这在外观上符合演绎作品的基本特征。然而由于其未经原作者授权,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对原作演绎权的侵权风险。若改编内容违背原作精神或损害原作声誉,还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从促进同人文学作品创作角度来看,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键制度安排,或许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封闭式列举模式,即只有严格符合著作权法所列明的特定情形,才能不经许可、不付报酬地使用他人作品。同人创作本身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作品,对原作元素的使用往往超越“适当引用”的限度,并且在网络空间进行公开传播,还伴随着“打赏”“引流”等准商业行为,很难被归属到合理使用制度框架下的免责情形。此种情形下,一旦发生纠纷,司法裁判常陷入侵权构成与否的二元对立判断之中,难以在裁量过程中为同人文学作品的合法存续预留必要的弹性空间。

  学理审视下的免责路径

  2025年7月,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推动版权要素与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深度融合发展。笔者认为,为促进文化经济繁荣发展,可为同人文学创作明确法律上的生存空间,其中,转换性使用概念或可作为判断标准嵌入我国合理使用条款适用过程的“三步检验法”。

  在笔者看来,保护同人文学创作行为,与我国著作权法根本目的相吻合。多数同人文学作品在借用原作元素的基础上,构思了全新的故事情节,设计了新的人物关系或创造了独特的叙事风格,这些新增的、源于作者独立构思的表达,无疑是其智力劳动的结晶。而同人文学的吸引力不仅在于原作本身的美学召唤,更根植于原作读者的深层情感需求和社群力量。正如罗兰·巴特的“作者已死”理论指出的那样,文本的统一性不在作者处,而在读者处。该理论颠覆了作者对作品解读的垄断,将解释权赋予了读者。同人创作即为这一理论的实践,读者不再是被动的消费者,而是成为主动的“共同创作者”。作为原作品粉丝群体从被动的内容消费者转变为主动的文化生产者的体现,同人文学二次创作者在其中所作出的智力劳动构建起了一种潜在经济价值巨大的多元文化生态,其保护价值不言自明。

  保护同人文学创作行为,可以考虑以转换性使用要素作为其合法性证成路径。转换性使用标准的核心在于,判断合理使用的关键并非使用者是否对原作者造成了损害,而是其使用行为是否服务于著作权法的根本目标——推动科学和艺术的进步。其将分析重心从“是否使用”转向“如何使用”以及“为何使用”,强调二次创作在意义、功能和目的上的增益。作为原作消费者自发进行的创作行为,转换性使用理论可以更直接地证成一个同人文学创作行为中的创造性。

  不过,就其地位而言,转换性使用要素并非要取代我国法定的“三步检验法”,而是可以作为一项精细化的分析工具,嵌入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与“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判断框架中。一个具有高度转换性的使用,因其创造了新的功能和市场,其与原作构成市场替代的可能性更低,从而更容易通过“三步检验法”的考察。这种融合适用的路径,可以为同人文学作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个案正义提供现实可行性。

 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机制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化解同人文学创作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超越传统的侵权与救济的对抗模式,以司法调解协同多元主体治理,结合政府政策扶持,构建一个具备前瞻性的、能够促进多元利益共赢的综合治理体系。

  同人文学创作的侵权争议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相比于传统审判对诉争焦点的关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进行调解,可以创新性地建立原著作权权利人与同人文学创作者的利益共赢机制。作为一起兼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金庸诉江南”案的成功调解清晰展现了我国司法在严格保护原创与合理鼓励二次创作之间寻求平衡、最终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价值导向,亦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确立了重要参考。发挥司法能动性将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从竞争对抗转向合作共赢,不仅降低了再次诉讼的隐患,还将司法资源转化为促进同人文学产业创新与健康发展的生产力。

  除司法能动外,构建健康的同人创作生态还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在传播平台层面,可通过建立高效“通知-删除”通道、制定清晰社区创作规范、探索与版权方的整体授权合作等方式,发挥治理中枢的作用;在创作者社群层面,可逐步探索建立针对特定类型二次创作的集体管理组织或标准化授权模板,降低个体授权谈判的交易成本;在著作权持有方层面,可以鼓励其主动发布同人创作授权声明、设立标准化许可通道或开放部分作品的非商业性二次创作,降低合法化门槛并设计争议前置解决机制。

  政府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现行法律框架关于同人文学创作的空白。相关部门可通过设立著作权确权快速通道、推动内容创作者纳入人才计划、提供专项金融扶持等方式,为同人及二次创作群体提供制度化的外部保障与职业发展空间,有效降低创作者的合规成本与后顾之忧。(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作者:储翔、朱艺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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