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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陪伴”观赛,侵权吗?

日期:2026-08-06

摘要

◆直接使用持权转播商播出的赛事节目音视频信号并通过直播间转播是最典型的侵权方式;

◆判断观赛直播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主播是否对赛事节目或者赛事节目的衍生成果进行传播;

◆在直播中利用赛事节目片段、截图的行为,通常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每逢重要体育赛事进行,便有大量直播间以各种形式“陪伴”网友观赛。那么,哪些“陪伴”观赛方式会侵犯赛事节目著作权?直播过程中少量使用片段、截图,能免责吗?


  传播赛事节目,难逃侵权责任


  同样是直播间“陪伴”观赛,对赛事节目的利用方式却差别很大。最典型的侵权方式莫过于直接使用持权转播商播出的赛事节目音视频信号并通过直播间转播。有的主播仅是原画面转播吸粉,自己不出镜;有的采用大小屏、画中画等形式;有的则对赛事节目画面进行遮挡或剪切,去掉持权转播商标识及赛事名称、参赛队/选手、计时记分、版权标记等识别信息,或在直播间中虚假标注“非某某赛事画面”“游戏画面”等。不论是前述哪一种利用方式,都是未经许可“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的行为,侵犯赛事节目著作权人就其视听作品享有的广播权。


  有些直播间并未直接转播赛事节目的音视频信号,而是通过摄像头拍屏,或者将播放赛事节目的大屏幕作为直播间背景,同步观赛、互动、带货。也有直播间完全不露出赛事画面,却播放赛事节目直播的现场音频和解说。转录赛事节目画面或者仅播放赛事节目音频的行为与直接转播赛事节目音视频信号在侵权性质上没有区别。


  最有争议的场景是:一些主播全程直播自己的观赛过程,直播间不出现任何赛事节目画面,主播将赛事节目音量调至很小,甚至戴上耳机,只有自己能听到赛事节目声音。这类直播中,有的主播对观看的赛事节目进行比较完整、连续的个性化解说;有的主播则纯粹与网友互动交流,话题和内容随机且不一定与赛事相关。笔者认为,判断观赛直播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主播是否对赛事节目或者赛事节目的衍生成果进行传播。对于观赛过程中不呈现赛事节目,也没有基于赛事节目进行衍生创作的直播,通常不侵犯赛事节目著作权;基于赛事节目从事专业解说、绘制插图、制作动画等衍生创作活动的直播,则涉嫌侵犯赛事节目的改编权。


  使用赛事片段,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有些“陪伴”观赛直播为了降低侵权风险、规避维权巡查,不会全程、完整使用赛事节目,而是采取零散、随机的方式使用赛事节目片段或者截图。例如,只在进球、犯规、争议判罚、赛后采访等关键节点短暂切入赛事画面;直播间画面不显示赛事节目,但主播或助理账号在互动聊天区、评论区、弹幕区发布截取自赛事节目的短视频、GIF动图或截图。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大多数“陪伴”观赛直播而言,主播在直播中利用赛事节目片段、截图,大多没有创作新作品,不是在新作品中引用赛事节目,而是直接传播赛事节目的连续画面或单帧画面。即使部分主播确有对相关赛事进行评论,但其使用赛事节目的片段和截图仍是为了提升直播的观赏性和信息量,方便粉丝通过直播观看到赛事精彩内容,进而吸引粉丝关注、互动打赏、商业变现。如果放任此类具有明显商业目的的使用行为,必然会对合法赛事节目传播产生一定影响,对赛事节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损害。另外,此类使用一般也不会“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因此,在直播中利用赛事节目片段、截图的行为,通常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综上,“陪伴”观赛直播方兴未艾,既有广阔的用户需求,也伴有较大的侵权风险。直播平台和主播们要提升版权意识,切不可打着陪伴、解说、评论的旗号,擅自利用赛事节目;建议赛事组织和赛事节目著作权人也要特别关注这一市场需求,为“陪伴”观赛直播搭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合作通道,在满足观众线上观赛互动需求的同时,筑牢赛事节目版权保护屏障,推动直播行业合规、健康发展。(作者朱晓宇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沈涵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朱晓宇、沈涵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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