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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贵族”VS“茶中贵族” ——景田公司诉百润茶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0-09-25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了景田公司诉百润茶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诉称 

原告景田公司主张其是一家专注于生产经营饮用水的企业,系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权人,其长期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使用“百岁山”商标,经过景田公司的有效推广和商业运营,“百岁山”已为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

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

百润茶业公司生产、销售“百岁山”红茶、大红袍、单丛及普洱等茶叶产品,并通过连凯公司的招商平台进行宣传推广,侵害了“百岁山”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此外,百润茶业公司恶意受让商标,还在其宣传活动中模仿景田公司的“水中贵族百岁山”宣传语,进行“茶中贵族百岁山”以及“CCTV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的宣传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百润茶业公司认为,其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注册了“百岁山”商标,并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规范使用了该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景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涉嫌伪造证据。

此外,“百岁山”是中国地名,并非景田公司的独创,百润茶业公司使用该字样没有恶意。广告语及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的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且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距核准注册商标已超五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连凯公司未出庭,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主张其已经核实了百润茶业公司的相关证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涉案的推广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产生任何订单和收益,连凯公司未从中受益,且连凯公司已在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删除、断开了链接,消除了影响,连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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