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黑龙江省版权保护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黑龙江省版权保护协会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案件背后有哪些细节?被告为何不希望解约?

日期:2021-08-20

7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原告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9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等诉求,判决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6万元,天合集团向音集协全部返还盖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章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制式合同文本。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司法审理近3年的音集协诉天合集团及其21家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违约案一审结果公布后,人们发现在长达113页的一审判决书中,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是否按照双方签订的9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内容进行了履约;被告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拖欠了应该支付给原告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其滞留款;被告是否违反了与原告约定的“三统一”原则,即在代理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时必须使用音集协统一账户、开具音集协统一发票、所签署的合同要在音集协备案。

为进一步了解此案的详情,《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分别采访了音集协代理律师杨凤云、天合集团董事长董苏瑶及办理此案的一审法官。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我们是满意的。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关系以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的版权许可使用费等主张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杨凤云表示。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她强调,代理此案的难点之一便是关于版权许可使用费的管理问题,因为天合集团在独家代理音集协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期间,与全国各地卡拉OK经营者所签订的合同、开具的发票收据等具体情况都由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完全控制,音集协对此了解甚少,取证并非易事。这一现象也从侧面说明了被告完全违反了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三统一”原则。

此外,杨凤云介绍了此案的一大特点,即被告众多而且分布范围广,几乎遍布全国各省(区、市)。“这么多被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送达传票就经历了相当的曲折流程,甚至个别被告传票是由法官当面送达的。”她还透露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细节,天合集团在答辩意见中提出,因涉案服务协议的签订双方均是天合集团与音集协,因此其子公司不属于适格被告。“后经法院审理判定:天合集团子公司是履行天合集团与音集协之间合同的共同执行方、共同代理音集协委托事项,对外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因此各天合子公司是合同相对人而非履行辅助人。……各被告认为天合子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杨凤云说。

据记者了解,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天合集团对音集协还进行了反诉,提出请求判令音集协继续履行协议、赔偿天合集团1亿元、撤销“联络处”等反诉要求。杨凤云表示,天合集团的这些反诉要求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反诉要求。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反诉要求。

记者在8月4日联系了天合集团代理律师侯玉静后获悉,天合集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后,记者于8月14日又采访了天合集团董事长董苏瑶。她说:“一审判决后,我方上诉工作已完成,将针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等方面提出上诉。”她还表示,仍然希望和音集协继续保持合同关系。“最艰苦的10年已经过去,最终使卡拉OK经营者接受了版权许可使用模式,同意向版权人支付版权费。截至2020年,累计版权费收入达14.45亿元。”董苏瑶说。

当记者问及“如何看待今年4月国家版权局与文旅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的规定,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原则,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进一步强化非营利性法人定位,不得委托、支持、纵容商业机构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董苏瑶回应说:“我们对国家相关政策规范都是拥护和赞成的,但此《通知》和天合并无关系。”“和音集协合作至今,天合从未介入集体管理职能中。天合集团只是配合辅助音集协完成收费服务工作。”

记者还联系了此案一审审判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对方回复“因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法院认为不宜接受采访”。


|责编:牟研

二维码
黑龙江省版权保护协会
业务主管单位: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省版权局
社会登记管理机关: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ICP备20004382号-1
Copyright © 2020 黑龙江省版权保护协会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