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9-09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随着8月26日热播剧《扫黑风暴》剧终,许多观众一个月的追剧生活也画上了句号。剧中孙兴、高明远等大反派的伏法,也让观众高呼“看到了世间正道的光”。
剧集之内,这部扫黑题材作品无处不在的法治元素和法治精神,展现了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期许。荧幕之外,这部在腾讯平台点击量已突破12亿的热播剧,却深陷侵权盗版的漩涡。先是腾讯将抖音告上了法院,责令其删除、过滤、拦截平台中的侵权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1亿元引起社会关注,后又遭遇“送审版本全集泄露,并被打包以白菜价向观众销售”。尽管该剧官方微博发布反盗版声明,表示已经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盗版来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侵权盗版的行为已经对该剧版权方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事实上,《扫黑风暴》并不是影视剧被侵权盗版困扰的个案,近几年,但凡稍有热度的影视作品似乎都难逃脱被侵权盗版的厄运。《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亲爱的,热爱的》《庆余年》……还有同样是真实案件改编的《人民的名义》,也是在播出期间遭遇片源泄露。尽管各方都在努力,热播影视剧被侵权盗版依然是一件防不胜防的事。这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行业又该如何破局?《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业内专家学者、律师和平台方,请他们对如何破解热播影视剧被侵权盗版问题提出建议。
短视频扎堆出现 未经许可擅自传播
一直以来,影视剧版权保护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影视剧侵权盗版方式繁多,且较难被发现。而且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侵权行为也在不断变化。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焦和平观察影视剧遭遇侵权盗版现象已久,他向记者介绍了目前常见于互联网上的侵害影视剧著作权行为:主要包括将盗版视频先于正版影片发布或在影片上映同时发布、对原影片或长视频进行截取,形成短视频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对原影片重新进行配音或剪辑、在使用视频过程中不署名等。
“当前,互联网上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权利侵害最主要、最普遍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网上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短视频剪辑、切条、搬运影视作品都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由于新修改《著作权法》将广播权的控制范围扩展到了互联网,因此那些未经许可,以定时播放、网络直播等非交互式方式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也是互联网上的严重侵权行为。”焦和平介绍。
众所周知,短视频平台的侵权成了今年备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这些扎堆出现,令版权方“头疼不已”的短视频又该如何判断侵权与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小伟以《扫黑风暴》为例解释:“《扫黑风暴》作为一部电视剧,制片方通常需要购买原作者的版权,改编、拍摄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投入资金成本和智力成本。制片方享有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一般而言,制片方通常会采取发放许可的方式与平台合作。平台依许可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对那些未经制片方许可播放的行为,如未经允许进行短视频搬运等,都应定性为侵权行为。”
在焦和平看来,短视频是否侵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看。一方面,以切割长视频或者采摘长视频的精彩片段的方式制作短视频,如果未经长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多数情况下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这种切割、采摘影视作品画面形成的短视频会使观众直接获悉原影视作品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情节,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压甚至替代原影视作品的相关市场,结果是影响了原影视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合理地损害了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根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种利用原作品的行为属于不侵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因此,如果是为了介绍某一影视作品、评论某一影视作品,或者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以切割、采摘、搬运、剪辑的方式利用了某一影视作品的片段,并在此基础上融入短视频制作者的独特见解和独创性表达,最终形成与原影视作品可以相区分的新作品,则可能会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此即属于短视频的二次创作。
“未经许可擅自传播、销售相关影视剧,从《著作权法》角度看,都属于侵权行为。”作为平台方,爱奇艺深受侵权之痛,爱奇艺法律部高级经理朱媛提到,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通过切割长视频,将他人影视作品的核心剧情剪辑成数十个片段的行为,以及通过“速看”将影视剧的故事发展脉络、剧情、人物关系进行详尽讲解的行为,就已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一些所谓‘二创’短视频,我们暂不讨论其独创性的有无,即便它具有一定独创性,也应当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不应当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朱媛说道。
侵权难以遏制 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一部影视剧,从立项、剧本创作、选角拍摄、后期制作、等待档期,多则需要几年才能与观众见面,这背后凝结的是创作人的辛劳与版权方的真金白银。大范围盗版内容的流出,不仅打破了平台原本的更新计划,更直接扰乱了播出市场秩序,挑战法律的底线。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已经开展多年的“剑网行动”也直指网络版权保护。但为何影视剧侵权盗版现象依旧屡见不鲜?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米新磊看来,盗版形成的问题很复杂。最核心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著作权法》引入我国较晚,很多人还未形成著作权合法合理化的意识,也没有形成非常好的付费习惯。
“究其原因,与侵权成本低,但收益却很大紧密相关。”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郑宁认为,网络视频侵权盗版成本极低,但获益颇为丰厚,即使各方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利益驱使下不断有人铤而走险。郑宁举例,就在今年,注册用户超过800万、发布各类影视作品超过2万部的“人人影视字幕组”因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被上海警方调查,涉案金额高达1600余万元。
侵权盗版横生,平台方也难逃其责。朱媛表示,许多短视频平台方缺乏阻止盗版的内生动力,缺少对侵权账号的有效处罚机制,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追求用户量的增加及视频点击量的增长,甚至会通过算法加权、话题“投喂”等形式,鼓励、引导用户进行上传,在此种情况下,短视频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盗版发生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维权途径不畅,也是难以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主要原因。郑宁说,在发生侵权后,权利人虽然可以通过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向平台投诉、向版权主管部门行政投诉、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然而,现实中这些途径都存在不少障碍。例如:一些平台设置了较高的投诉门槛,投诉材料和程序繁琐,造成一些权利人望而却步;著作权行政执法力量较为薄弱,影响力小的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
的确,很多积极进行维权的权利人,往往面临着尴尬的问题,即维权过程复杂,获得判赔额度却很少。米新磊提到,此前很多侵权盗版案件中,权利人维权最后即便胜诉,获得判赔额也是远低于遭受到的损失。“如果惩罚成本过低,实际上是在纵容盗版情况的频发。但是,我国司法部门及时察觉了这些情况,在新修改《著作权法》当中提高了判赔额度,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下限500元,强化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希望随着新修改《著作权法》实施,能带来更多的改善。”
需要合力应对 善用法律守护正义
“正义往往需要坚守,并不如想象中的唾手可得。”《扫黑风暴》中的这句经典台词,或许可以为维护影视剧“版权正义”带来启示。
“盗版现象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技术发展使盗版行为更容易发生。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共治’,政府、行业协会、权利人等主体各司其职,以更严格的保护理念及更高的认识看待这一现象的危害性。”李小伟认为,影视剧的版权保护需要司法、行业平台、权利人整体联动。
目前,权利人、产业界、司法界也都在探索新形势下影视剧版权的保护之道。今年4月,70余家影视视频公司和行业协会、视频平台等先后发布联合声明及联合倡议,共同呼吁保护影视版权,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
在司法方面,除了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新修改《著作权法》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保护的全面,力求以法治点亮正版影视剧未来路。焦和平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醒权利人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新修改《著作权法》扩大了影视作品的保护范围,将原来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从而使得那些利用新技术制作而成的网络电影、网络剧等长视频纳入视听作品范围保护成为可能。完善了有关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此外,新修改《著作权法》同时还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从影视创作者自身而言,要从创作伊始就要牢固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著作权纠纷。郑宁为此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明确权属。创作者应当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明确标注权属字样,对外发布的版权声明,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清楚明了,且在显眼的地方进行公示。当遇到版权问题应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寻找帮助;善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强版权管理,将版权合同、版权信息妥善保存、标注、管理、登记,能够起到明确权属、固定证据、提高效率的作用。
此外,郑宁提到,著作权行政执法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一环。我国应当积极推进著作权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的建设,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比如,通过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著作权侵权的实时监控机制;推进区域间执法协作联动,完善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建立著作权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公众举报投诉、快速反应等机制,提高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工作效率。“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还应当积极寻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帮助,降低自己维权的成本。”郑宁补充建议道。
|责编: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