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1-04
继CEO孙东旭被免职、主播董宇辉重回直播间与新任CEO俞敏洪合体直播后,12月18日凌晨,董宇辉又被官宣成为高级合伙人,至此,“‘小作文’到底是谁创作的”争议给直播带货平台东方甄选带来的风波似告一段落。而十余天来,这一企业动态屡屡冲上热搜,放大于公众面前,直播间粉丝量、股票价格也随之发生很大波动。
“这一事件的发生,体现了商业活动种类繁多和创新层出不穷的大背景下,版权权利归属、权利行使的多方向、多角度的社会、法律问题。”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李伟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权利归属于谁
这一风波始于一篇“小作文”。12月初,在一个视频中,董宇辉的一篇“小作文”获得网友好评,随后,东方甄选小编发文称,每一次“小作文”的制作,都是主播在镜头前,背后是文案创作团队、拍摄团队、剪辑团队的小伙伴们,大家协作,才有了一篇篇专场“小作文”。争议由此引发。几天后,董宇辉发文解释了东方甄选的“小作文”创作模式:一是其本人直接创作;二是其提供思路和建议,小编创作,后期双方讨论修改;三是小编自主创作,其极少改动或不改动。此事随后又引发该公司一连串反应。那么,“小作文”版权归属于谁?
“对于东方甄选的‘小作文’创作模式,如果是董宇辉所说的第一种情形,属于单独作品;如果是第二种情形,只有实际参与创作,才能与小编一起成为合作作者;如果是第三种情形,则小编为作者,如小编为多人,则为合作作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无论是单独作品还是合作作品,从实际情况来看,都是为了完成东方甄选的直播带货而创作的,在董宇辉和小编均属于东方甄选员工的情况下,这些“小作文”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职务作品。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也认为,文案通常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可以由单位和自然人作者进行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文案的版权归属于自然人作者,通常是文案的小编,单位则享有两年的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通常来说,直播平台和其工作人员会对于文案的版权归属进行约定。
但在李伟华看来,首先应当看董宇辉或其他员工与东方甄选之间有无关于这些“小作文”的版权权属的约定。如果有约定且不违反强行法,则首先应当遵照这些约定去认定权属。如果没有约定,则首先这些“小作文”很大可能会构成法人作品,即东方甄选拥有全部的版权。如果不构成法人作品,则至少构成职务作品,由董宇辉或其他员工独立创作完成的“小作文”,董宇辉或相应员工对其享有版权,公司有权在直播业务范围优先使用。对于董宇辉所说的第三种创作模式,他认为创作的员工应当为作者并享有版权,因董宇辉并未进行直接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享有哪些权利
或为职务作品,或为法人作品,在不同的情形下,对于“小作文”,东方甄选、董宇辉以及小编各享有哪些权利?
对于“小作文”为职务作品的情形,阮开欣分析,通常来说,直播平台与其工作人员会对于文案的版权归属进行约定。若文案的版权归属于直播平台公司,工作人员仅享有文案的署名权。在此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文案的行为主要侵犯直播平台公司的版权。他同时提出,文案的传播利用可能并不显示文案的实际创作者,但没有署名或匿名并不意味着对于小编署名权的侵害,文案的实际署名状态通常是实际创作者自愿的结果,这也反映了实际作者对于其作品署名权的行使,如何署名的权利包括选择不署名或选择匿名的权利。
刘文杰也表示,对于职务作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版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李伟华则从构成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如果构成法人作品,东方甄选将对这些作品拥有完全的版权,而员工对其并不享有权利。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如果构成职务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由董宇辉或其他员工独立创作完成的“小作文”,董宇辉或相应员工对其享有版权,公司有权在直播业务范围优先使用。
做好版权管理
包括直播带货在内,企业的商业行为与其经营管理息息相关。若疏于管理,势必会引发矛盾。那么,企业如何做好版权资产管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有关职务作品权利归属的一般性规定试图就作者与其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加以调和,却在二者之间造成了一种复杂的关系,增加了作品利用的市场交易成本,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刘文杰表示,正是由于这一问题,最近一次著作权法修改增加了有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完全归属于单位的规定。由于生活中的大多数职务作品归属仍然适用上述一般性规定,为减少争端,由企业与其员工就职务作品归属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排除上述一般性规定的适用,是一种相对理想的方案。
阮开欣也表示,企业应当尽量和其工作人员对于文案的版权归属以及传播时的署名状态进行明确约定,避免版权归属的纠纷。
“做好知识产权资产管理,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针对‘小作文’事件体现出的法人与员工间版权权属争议,可从多方面进行完善。”李伟华给出具体建议:其一,明晰劳动合同条款及建立企业内部管理政策。确保合同及规章制度清晰、具体,涵盖各种创作形式和情境,明确员工创作作品的版权的归属。其二,合理激励及优化薪酬分配。建立创作激励机制,形成鼓励创作、重视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企业氛围,促进不同职务间的薪酬分配合理化。其三,完善培训和教育机制。建立完整员工知识产权合规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整体知识产权合规使用意识。
“小作文”事件具有警示意义。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建立透明、公正的企业版权制度,维护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下蕴含的商业经济规律,有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在新时代的潜在经济效益,减少争议冲突,促进企业健康成长。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作者:窦新颖
|责编: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