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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产业如何冲出盗版困境

日期:2024-10-25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盗版影视内容传播问题的治理变得愈发复杂和困难。一方面,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各种智能设备获取和分享内容,这无疑为盗版内容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新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和图像识别技术的应用,使得盗版内容的生成和传播变得更加隐蔽和高效。这些技术可以轻松地对影视剧进行剪辑、转码和伪装,变相增加了监管难度。


  如何有效治理影视剧的盗版传播问题,成为业界和监管机构倍感压力的话题。笔者认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等“老生常谈”的解决手段必须进一步落实到位。


  惩罚力度仍需加大


  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维权实践中,版权方需要首先取得关于盗版内容制作、传播的完整证据链条。由于盗版行为普遍具有组织性且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应的侵权取证过程极为复杂,常常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辅助,并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其次,版权方还需花费大量时间整理版权权属证明和授权链条,这在经常是由多方共同出品影视剧内容的情形下亦是一个巨大的举证负担。再次,维权法律程序繁琐。最后,法院对常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支持力度不高,使得版权方在开展著作权维权行动时常常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第三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该制度,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支付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加大侵权成本,起到震慑潜在侵权者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法院在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可以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决定在原本判赔额度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五倍的赔偿金额,即通过提高司法判赔额的手段打击侵权盗版乱象。


  然而,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未有效发挥其功能。一方面,法院在实际判决中对于“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较为模糊。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些侵权者可能故意制造财务状况不佳的假象,甚至使用多重空壳实体实施侵权行为,以规避法律责任和减少赔偿金额。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在调查侵权人实际财务状况时的难度,使得法院难以准确判断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也就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


  优化版权运营模式


  在考虑如何解决盗版顽疾的同时,影视内容产业也应当从优化自身服务模式的角度积极引导消费者形成正版消费理念和使用习惯。


  以今年爆火的游戏《黑神话:悟空》为例,其自发布以来,依靠独特的文化魅力和精良的游戏制作吸引了大量玩家,但该游戏发行并未遭遇大规模盗版问题,这主要归功于先进的防盗版技术和正版发行平台的共同努力。据了解,《黑神话:悟空》采用了包括数字版权管理(DRM)在内的多种技术手段,有效防止了非法破解、复制和分发。同时,正版游戏发行平台如Steam、Epic Games、WeGame等,提供了便捷的购买渠道和良好的用户体验,进一步鼓励了玩家选择合法购买游戏。以上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黑神话:悟空》在保持较高售价的同时,依旧维持着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正版生态。


  《黑神话:悟空》成功证明了,对于优质的数字文化消费内容,消费者有充足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当前影视内容产业面临巨大的盗版挑战,有必要从自身角度思考现行的服务提供模式和商业模式是否需要优化。


  事实上,关于视频平台的各种付费争议长期困扰着消费者。各种视频平台盲目追求“明星效应”,不重视优质影视内容的制作而只相信流量艺人、商业报表,出品的影视内容质量低又价格高。对消费者而言,很容易形成“买正版不如寻盗版”的消费体验。


  因此,打击盗版产业链条,不仅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更需要影视内容产业反思自身的服务提供模式。在已知市场消费者具备正版付费意识和付费意愿的情况下,影视内容产业更应思考自身服务提供方式,积极引导消费者形成为正版影视内容付费的良好习惯。(作者储江系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顾问,孙佳山系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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