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5
期刊产业发展,离不开版权保护的保驾护航。当前,传统纸媒期刊正在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和融合发展。在这一转变进程中,由于内容呈现和传播渠道的多样化,期刊遇到的侵权形式变得更加复杂,如未经授权的字体使用、网页设计、背景音乐、背景视频等元素的侵权,以及网络转载内容和肖像的侵权。期刊社应当顺应数字化出版的要求,加强数字版权合规建设,让版权赋能期刊融合高质量发展。
正确适用现行法规 避免“自以为是”
出版工作与著作权密切相关,所以期刊编辑除掌握著作权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熟悉与著作权相关的规章、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是对法律法规的细化规定,具有直接的操作性。在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时,我们还应当关注相关文件的变化情况,关注其修订、废止的情况,否则率由旧章会产生昔日合法、今日违法的尴尬局面。
比如,引用量的多少并非“适当引用”的单一判定标准。合理使用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法》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曾几何时,引用他人作品量的多少就是判定“适当引用”的唯一标准,在1985年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引用的量”作了详细规定,但该细则目前已被废止。
所以,期刊界不要再受《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适当引用”量化标准的影响,应当树立正确的“适当引用”的判定标准。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某教育出版社的二审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指出了“适当引用”的判定标准,即“被引用作品不能构成新作品的主体部分或实质内容,二者不能形成实质性的替代或竞争关系,不宜大量引用、全文引用,应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且引用行为不得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期刊法定许可的范围限定在期刊之间的转载。法定许可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法》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属于法定许可的一种情形,简称“报刊法定许可”。在200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报刊法定许可的范围扩大至互联网领域,即报刊之间、互联网之间、报刊和互联网之间的内容可以互相转载。但因该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内容冲突,因此2006年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被删除。时至今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报刊内容如需使用在互联网或者报刊内容需转载互联网内容,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再具有法定许可豁免的“使用无需许可”的权利。
投稿声明不能“包治百病” 合同规范应先行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应当由出版社与作者订立书面出版合同。但与图书出版相比,期刊出版的作者之多、作品之多、出刊速度之快,使得期刊社与作者就期刊刊登作品一一订立书面出版合同的难度加大。尽管相关规定便捷了期刊社的出版流程,但也因此让期刊社忽略了著作权合同在数字化融合出版的应有作用。近年来,为顺应数字化出版浪潮,很多期刊社也迈出了数字化转型的步伐,或自行探索融合出版发展路径,或与知识资源平台展开合作,这一切让著作权合同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投稿声明”不能包治百病,作者向期刊投稿,无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是行业惯例的推定,都能确定作者许可期刊以纸质形式刊登稿件,但该行为不能直接推导出作者同时许可期刊社以数字化形式(如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有声等形式)传播作品或者许可期刊社转授权知识资源平台等第三方使用作品。
为解决该问题,很多期刊社在每一期的期刊版权页刊登诸如“来稿凡经本刊录用,如作者无特别声明,即视作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及本刊合用媒体复制、发行、翻译、汇编及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并支付”的投稿声明内容,以期通过类似的投稿声明解决期刊作品数字化使用的授权问题。
但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上,投稿声明的效力如何,众说纷纭。有的观点认为,投稿声明属于邀约邀请,并不构成合同要件,因此投稿声明不是作者与期刊社的合同;有的观点认为,投稿声明符合格式合同的形式,属于格式合同,但一次性获酬或者二次转授权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有的观点认为,投稿声明不能替代期刊社与作者应当签订的书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可见,若从合规授权以避免争议的角度来说,期刊社在开展数字化出版业务时,应当践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根据期刊刊登作品的使用主体、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性质等情况,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授权权利、期限、地域、费用、专有或者非专有授权、转授权等内容,以保障融合出版业务的发展。在实际操作中,期刊社可以积极采用电子合同方式以便捷签约流程,提高签约效率;在存量作品使用方面,应当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优势,同时探索延伸集体管理操作流程,尽可能多地获取作者的授权许可。
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约定是委托创作合同的关键所在,期刊社在融合出版过程中,除与作者订立著作权许可合同,还会与其他主体发生委托创作合同关系,比如对外委托的封面设计、版式设计、插图绘制、照片拍摄、外文翻译、稿件审校、公号开发、网站开发、数据库建设等业务都会与第三方发生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在这些委托创作合同中,期刊社与第三方通常都会约定委托事项、费用、成果交付等内容,但往往会忽略权利归属的约定。委托创作合同如果不约定权利归属的话,将会导致期刊社丧失委托标的著作权的后果。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只有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期刊社的,期刊社方能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提升版权意识 注重合规管理机制完善
随着融合出版业务的拓展,很多期刊社还会将纸质发刊内容同时进行数字化上载,通过网站、APP、公众号、小程序、聚合平台账号等渠道向公众提供,由此也导致除了配图、文字剽窃等常见的著作权侵权形式外,字体、网页设计、背景音乐、背景视频、网络转载内容、肖像等网络侵权形式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除了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提升、网络传播提高了触达性、商业维权推波助澜等外在因素外,内在核心原因在于期刊社著作权合规管理的缺失,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为此,期刊社有必要构建著作权合规管理措施。
著作权合规关乎期刊质量管理,必须树立版权红线意识。著作权侵权不仅会导致期刊社与作者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纠纷,还有可能导致期刊内容质量管理的行政责任。根据《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内容质量属于期刊质量四项评测指标之一,期刊如果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该情形就属于《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就可能直接被认定为期刊内容质量不合格。由此而见,著作权合规管理制度属于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作为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指标之一,编辑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应当予以落实,牢固树立版权红线意识。
加强审核责任,保证素材来源合法。如前所述,期刊网络侵权内容集中于配图、字体、背景音视频等素材内容,而期刊网络空间的设计、装饰往往离不开这些素材内容的使用,这就要求期刊社加强对素材来源的合法性审查。首先,应当对素材提供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应当选择具有ICP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的网站作为素材内容的提供商;其次,对于“免费使用”“开源素材”“公版素材”等免费资源,应当予以仔细甄别,确保免费资源是由真正的权利人提供;再次,在使用授权内容时,应当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授权条件范围内使用,这些授权条件包括使用主体是否允许第三方使用、使用范围是否包括纸质以及网络等媒体、是否有授权期限的限制、是否有授权地域的限制等条件,超越授权条件的使用亦有可能构成侵权使用。
扎紧审查的篱笆墙,拒著作权侵权于墙外。一方面,期刊社刊登的作品如果是剽窃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期刊社有可能被认定没有尽到合理审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期刊社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被要求的审查责任会与专业出版活动的工作特点相适应,即编辑会被推定应当了解相关领域的专业作品的发表、出版情况。鉴于此,期刊社可以借助相关大数据内容供应商的查重服务,根据查重结果将剽窃行为尽可能扼杀在稿件刊登之前。另一方面,对于期刊社委托第三方创作的作品,在委托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同样要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比如在合同订立时应当加入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要求受托人承诺委托作品的合法性;在合同成果交付时,对于明知或者应知来源于第三方的合同成果,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授权文件。(作者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
作者:梁飞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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