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6-26
伴随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音乐产业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音乐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日趋多样化,这给版权保护以及如何丰富版权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为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在实际应用与具体场景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问题。
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版权争议背后,实际上是版权保护与创新传播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音乐行业需要在版权保护与创新传播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建立起一个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行业生态。
邓紫棋重录旧歌的合法性,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条件。根据公开信息,其旧作大多已合法发行,满足法定许可中“作品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并发表”的前提。
关键争议在于蜂鸟音乐2024年发布的版权声明是否有效。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若著作权人欲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须在“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作出声明,而非事后补充。
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权益:既保障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又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与创新。该制度适用条件明确,仅当原作品已合法录制发行且著作权人未提前声明禁止使用时,他人方可不经许可重录,但须依法支付报酬。
关于支付法定报酬方面,邓紫棋所属公司回应称已依法支付报酬,若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和证据,那么在这一条件上也符合法定许可要求。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尚未有证据表明邓紫棋重录的新作品存在歪曲、篡改原作品内容的情况。
若蜂鸟音乐未能在作品首次发表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禁止使用声明,则邓紫棋可以依法享有重新录制的权利。在此情形下,蜂鸟音乐要求下架重录版歌曲的声明,在法律层面上的依据值得商榷。
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版权争议,为整个行业带来了深刻启示。在音乐产业中,艺人与经纪公司、唱片公司等签订的合同,往往涉及复杂的版权归属、版税分配、授权使用等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签订方务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漏洞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版权管理方面,音乐作品的版权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词曲创作、录音制作、表演等,不同的权利归属和使用方式需要进行精细的管理和协调。
如何平衡版权保护与创新传播二者的关系,是音乐行业发展过程中始终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从本质上讲,版权保护是对创作者权益的尊重和保障。这种保护激励着创作者不断创新,为社会带来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然而,版权保护并非绝对的、孤立的,它需要与作品的创新传播相互协调。音乐作品的价值,只有通过广泛的传播和使用才能得以充分体现。合理的版权保护应当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基础上,为作品的传播和创新提供空间。
如何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促进音乐作品的创新传播和合理使用,实现版权保护与创新传播的有机平衡,是我们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在立法与司法解释方面,应根据音乐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需求,对《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或作出权威性解释,明确音乐作品版权的归属、使用和保护规则,既能加强对创作者权益的保护,又能保护创新,促进音乐广泛传播,推动音乐产业健康发展。(作者系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作者:史本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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