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09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作家江南(本名杨治)承诺不再使用金庸(本名查良镛)作品人物名称,并删除相关元素,已履行二审判决的赔偿。
人物角色是否可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人作品是利用现有作品的特定元素,以其中的角色形象、角色关系、基本故事情节和世界观设定为蓝本进行二次创作的文学创作形式。同人作品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型,一般认为现代“同人”是由日本的“同人(どうじん)”一词衍生而来,是原著作品的爱好者以原作品的人物特征、故事背景等为基础,通过写作、绘画、视频剪辑等方式,对作品情节、作品风格、作品类型等进行的二次创作行为及其成果的合称。
该案源于作家江南2000年创作的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起初以网络文学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发表。此后,这部作品由西北大学出版社、华文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以图书的形式先后出版。作品中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多部经典武侠小说中的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且案外西北大学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标题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
2015年,金庸发现《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书中的人物、背景故事等设定,该书在中国内地出版,并大量销售。2016年7月,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作者江南以及该书的出版方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发行方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方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金庸诉称,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其许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被告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南创作涉案作品的行为以及2002年版本副标题均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2018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南、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库存书籍以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江南赔偿金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88万元,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对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金庸的起诉及一审判决结果,江南表示,《此间的少年》是其追忆在北大的校园生活而创作的当代校园生活小说,当初在网上连载创作该小说时,出于好玩的心理,使用了金庸创作的武侠人物名称来指称《此间的少年》中大多具有真实原型的人物。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张洪波提到,如果将同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和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单独保护的对象,很多对已有作品的合理利用创作的同人作品、新作品都容易被指侵权。他认为,对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该是对多个元素进行整体综合考量,而不是单独强调一两个元素。文学角色和人物关系并不构成作品,而且此案中并未让读者形成对金庸具体作品的指向,不应单独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同人作品创作适用著作权保护边界尚不明晰
因对行为定性、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存在根本分歧,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金庸去世,其诉讼权利由配偶林乐怡承继。
该案二审期间,对于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作品的部分内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金庸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各执一词,成为争议焦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还是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金庸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江南创作涉案作品的行为系以“剽窃”方式侵害金庸作品著作权、2002年版本副标题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著作权部分可用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经济补偿替代停止侵权。2023年4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林乐怡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188万元,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对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同人作品适用的法律规范尚不具体、著作权保护边界仍不明晰。对于此类疑难案件的裁判,更多地只能依靠法官在法律原理的指导下对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准确’的解读,进而对法律关系进行具体的定义和判断。”广州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教授、《广东省版权条例》立法起草项目主持人肖世杰表示,从该“同人作品案”判决结果来看,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4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上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后,双方仍未能息诉,相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人作品是否侵权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再审审查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技术性审查,而是立足于彻底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合议庭多次组织各方进行磋商,围绕“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著作权项下各类权利的侵权认定标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以及“消除影响如何实现”等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逐步引导形成共识。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主要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2002年由案外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该案是否意味着调解结果同人作品是侵害原作著作权的作品?多名法学理论、法律实务专家均表示,该案调解协议的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经反复沟通协商确定,体现的是各方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仅对该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人作品的创作形式多样,从法律层面分析,同人作品与原作的关系存在多种可能性。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保护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抽象思想,“独创性”的判断首先应限于具体表达的范畴。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先要分析两者“同”的是抽象思想还是具体表达,再分析两者“同”的具体表达是否系原作作者独创,最后还要分析“同”的具体、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情形。在《著作权法》的侵权分析框架之下,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得出相应结论。
“由于长期以来同人创作行为的法律性质、边界不明晰,该案从受理之初就引发法律界、文化产业界及广大网民的激烈讨论。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妥善处理了具有高度争议的文学创作与著作权侵权边界问题,也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与维护良好创作生态之间的平衡智慧,在法律框架内为同类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示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迁表示。
作者:徐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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