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1-20
今年以来,《三毛流浪记》漫画作者张乐平的后人及代理律师团队接连收到多份胜诉判决书,其中包括针对侵权图书的民事诉讼和打击盗版团伙的刑事案件。这一系列胜诉消息让饱受侵权困扰的维权团队备感欣慰。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两起二审审结的因“电影改编图书”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均明确指出,第三方在使用改编作品(如电影)时,需同时获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如图书或漫画)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如未获得相应授权,则可能构成侵权。
经典IP遇到侵权困扰
张乐平是我国知名漫画家,一生创作了大量漫画作品,《三毛流浪记》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之一,该漫画自1947年6月15日至1948年12月30日在《大公报》连载。“三毛”形象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艺术典型。
《三毛流浪记》漫画诞生以来陪伴了几代人的成长,并多次被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舞台剧等不同作品类型。1949年10月,由《三毛流浪记》漫画改编、昆仑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摄制的同名电影(下称涉案电影)上映。该影片不仅记录时代的沧桑变迁,更成为无数人心中不可磨灭的经典。
张乐平去世后,其子女等后人依法继承了《三毛流浪记》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改编权、获得相应报酬等相关权利。
2021年,张乐平继承人发现,由某明出版社出版的《三毛流浪记电影彩色阅读版》《三毛流浪记(电影版)彩色阅读本》以及成都某出版社出版的《三毛流浪记(电影阅读版)》中,多处声称取自涉案电影的情节实际来源于漫画作品《三毛流浪记》。张乐平继承人认为,上述图书未获得《三毛流浪记》漫画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涉嫌侵犯其著作权,遂委托律师分别向两家出版社发送律师函进行交涉。
在沟通无果后,张乐平继承人分两案将某明出版社和成都某出版社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出版社停止侵权,下架、销毁涉嫌侵权图书并赔偿经济损失。
张乐平继承人的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新忠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除上述两起案件外,还有两起与《三毛流浪记》漫画相关的著作权案件:一起系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针对他人盗版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三毛流浪记》《三毛从军记》《三毛解放记》《三毛新生记》等系列图书所提起的民事纠纷案;另一起为擅自制作盗版《三毛流浪记》等图书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近日,这两起案件均迎来一审判决。双方争议“单方授权”能否免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涉及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的民事案件和另外一起刑事案件,侵权事实和法律问题相对明确,而涉及某明出版社与成都某出版社的两起案件,其中的法律问题较为突出。两家出版社均以“已获电影权利人授权”为由进行抗辩,声称其未侵犯《三毛流浪记》漫画作品的改编权等权利。因此,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自然成为两起案件备受关注的关键。
某明出版社与成都某出版社主张,其出版被诉图书意在普及爱国主义教育,被诉图书所使用的画面直接截取自涉案电影,没有包含《三毛流浪记》漫画作品的内容,不构成对《三毛流浪记》漫画作品的改编;张乐平已经将《三毛流浪记》漫画作品的摄制权出售给涉案电影制片人之一韦布,其已不享有对电影作品改编权的控制权利。即便对电影的再次演绎构成侵权,也仅能由电影出品方而非张乐平方主张权利,更何况涉案电影已超过法定保护期。尤为重要的是,两家出版社均已获得涉案电影三毛扮演者王龙基以及导演之一严恭之子等人关于使用该影片制作并出版相关书籍的授权。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对上述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张乐平与韦布确有过将摄制权出售给对方的约定,但在案证据不能表明张乐平已将《三毛流浪记》漫画作品的改编权许可或转让他人。两家出版社实施的被诉行为侵犯了《三毛流浪记》漫画作品的改编权,其应分别赔偿张乐平继承人60万元和4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明出版社与成都某出版社均以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分别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分别驳回两家出版社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该案,袁新忠表示:“原创从不是简单的复制或延续,而是从0到1的突破。这份从无到有的探索,要比从1到10的完善更具开创性,也更难能可贵。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支持了张乐平继承人的诉请,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鼓励原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本质上是为这份‘0到1’的勇气提供法律保障。”
某明出版社与成都某出版社均婉拒了本报记者采访。
改编作品须获得“双重许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改编作品之上存在“双重权利”,即原作品的著作权和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第三方在使用改编作品时,需要同时获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成为法院认定上述两家出版社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以涉成都某出版社案为例,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李德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种特殊的演绎作品,电影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被使用时,只能由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电影本身的使用,仅需要经过电影制作者的同意即可。但如超出“原样使用”的范围,将电影作品改编为其他类型的作品,仍然要遵循上述“双重权利、双重许可”的规则。
“被诉侵权《三毛流浪记(电影阅读版)》采用电影画面搭配对应文字的形式,其中电影画面按照涉案电影的情节推进选取,文字内容根据画面所涉情节对应展开。该图书体现了创作者对文字组合的安排、取舍、选择、判断,属于对特定情节和细节的独特表达,构成基于涉案电影的改编作品。与此同时,该图书中来自涉案电影的情节,多数均来自《三毛流浪记》漫画。从实质上看,涉案图书已经超出了对电影本身,也即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的使用,而系依托《三毛流浪记》漫画所创造的人物、情节和细节等独创性表达,以图文相结合的形式重新进行演绎,增加了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形成了新的作品。因此,被诉侵权图书同时构成对涉案电影和《三毛流浪记》漫画的改编。”李德仁解释道。
“涉案电影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超过保护期,但《三毛流浪记》漫画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被告作为专业出版机构,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制作出版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对原告改编权的侵害。”李德仁表示,该案阐释了“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在改编作品再改编场景中的适用路径,明确了原作品与改编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对独立性,强调了出版机构等市场主体在利用经典影视剧等改编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时的法律义务,对文化产业中常见的“IP衍生开发”“经典作品再创作”等活动具有指引作用。
作者: 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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