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2-09
核心观点
观影过程中拍屏,既是违法行为,也是违约行为,影院有权制止;普通观众拍屏分享,不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人和相关发行方,应当结合发行渠道特点,方便观众获取海报、音视频等资源,既满足观众分享需求,又能为影片再度引流,推动版权保护与影片宣发齐头并进、携手共赢。
随着网络社交流行,观影打卡成为网友分享精彩生活的方式之一,不仅普通观众拍屏晒朋友圈很常见,更有个别明星通过微博认证账号发布拍屏画面,引发公众对观影拍屏是否侵权的热议。使用手机、相机等设备对电影银幕进行拍摄,制作“枪版”电影并通过网络传播,不仅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那么,观众在观影过程中仅对银幕拍几张照片、录几秒钟视频违法吗?将拍屏照片、视频分享至社交媒体侵权吗?
影院有权制止“拍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此类行为时,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相关摄录内容;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根据前述规定,在电影院内拍屏属违法行为,影院依法有权制止“拍屏”行为。
为防止拍屏行为影响其他观众,保障观影秩序,影院通常会采取多种措施。例如,在观影须知、电影票面等处标注“禁止摄影、录音及录像”;在场内张贴醒目文字与图像提示;在影片放映前,通过大银幕播放禁止拍摄银幕的提醒。影院与观众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通过前述提醒,“禁止摄影、录音及录像”构成服务合同下观众应当遵守的义务。观众购票入场观影,即视为接受“禁止摄影、录音及录像”的约定。
因此,基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影院与观众的合同约定,观众在观影过程中拍屏,既是违法行为,也是违约行为,影院有权制止。
传播“拍屏”内容不属合理使用
有观众认为观影打卡再正常不过。因为没见身边有人因为拍屏发至朋友圈而被著作权人追责,即使是明星大V通过社交账号发布拍屏内容,多是引发争议,没有被诉侵权。由此导致很多观众误以为通过社交媒体发布少量“拍屏”属于“合理使用”。
其实,《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一方面,必须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另一方面,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必须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有限场景。普通观众“拍屏”发朋友圈,少有能做到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也难以归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明的任一合理使用情形。通过朋友圈、微博账号公开传播,显然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九宫格照片、半分钟短视频,搭配少量文字,难以构成“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更是相去甚远。因此,普通观众拍屏分享,即使是为了发表影评、分享感受、打卡留念,也不属于合理使用。考虑到观众网络社交需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常不会影响影片的正常发行,也不会明显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人少有苛责,一般不会主动维权。
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创作者、著作权人与观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如何既满足观众使用影片内容进行网络社交的需求,又能消除违法侵权隐患,是摆在著作权人面前的新课题。笔者建议,影片的著作权人和相关发行方,应当结合各自发行渠道、传播方式的特点,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和社交媒体互动功能,以片头粉丝集结广告、片尾彩蛋入群、浮窗广告扫码等模式,方便观众获取著作权人许可的海报、音视频等分享资源,鼓励观众将其分享至社交媒体,既满足观众分享需求,又有助于影片宣传,推动版权保护与影片宣发齐头并进、携手共赢。(作者朱晓宇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慧芳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责编: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