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2-0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漫画《三毛流浪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成都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起因是成都某出版社未经漫画《三毛流浪记》著作权人张乐平作品继承人的许可,出版基于同名电影改编的“电影阅读版”图书。张乐平作品继承人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该图书构成对原漫画改编权的侵犯,终审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赔款40万元并消除影响,明确了即使改编电影已进入公有领域,对改编作品的再改编仍须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电影阅读版”图书引纠纷,涉嫌侵权遭起诉
涉案的《三毛流浪记》漫画由漫画家张乐平创作于1935年,自1947年在《大公报》连载以来赢得了广泛社会关注,被改编为电影、电视剧、舞台剧等多种艺术形式,成为几代人的集体记忆,2017年还举办了发表70周年纪念展。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自然人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张乐平于1992年逝世,其配偶冯某某于2006年逝世,二人子女张某1、张某2等及孙女孟某依法继承了《三毛流浪记》的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等核心权利,本案被上诉人即为上述继承人。
2021年12月,张某1在上海大夏书店购得成都某出版社的《三毛流浪记》“电影阅读版”图书后发现,该书以1949年版电影《三毛流浪记》为基础,采用“电影画面+文字描述”形式,内容既包含漫画中原有的三毛在垃圾车内睡觉、喝糨糊充饥、推车卖报等经典情节,还新增了部分电影原创情节,整体围绕三毛流浪求生的核心设定展开。
经查,该出版社未经张乐平作品继承人许可,于2021年5月委托湖北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刷该图书,版次标注为“2021年5月1版1次”,并通过多个线上平台及线下渠道销售。截至2024年10月,相关线上销售链接显示销量从数万件至100万+不等,其中多款产品标注“已拼10万+件”。
2021年7月,长江文艺出版社曾受张乐平家人委托,就该侵权图书向成都某出版社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该社确认收悉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随后,张乐平继承人收回维权委托,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书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85559元,并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聚焦三大争议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围绕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作出一审判决。
在侵权认定方面,法院明确了三层核心事实:其一,1949年版电影《三毛流浪记》系漫画的改编作品,虽电影部分情节有创新,但核心人物、主要情节均源自漫画,符合“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增加新表达”的改编特征。其二,涉案图书同时构成对电影和漫画的双重改编,其文字内容对电影情节的详细描述体现了独创性表达。同时大量沿用漫画核心情节与细节,超出了单纯使用电影画面的范畴。其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对改编作品进行再改编需取得原作品与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电影《三毛流浪记》虽已过保护期,但漫画仍在保护期内,成都某出版社未经继承人许可出版涉案图书,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且图书未标注张乐平署名,同时侵犯了作者署名权。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三毛流浪记》作为经典作品,创作时间早、知名度高、市场价值大;成都某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在收到侵权通知及案件立案后仍持续销售侵权图书,主观过错明显;涉案图书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销量数据可观,但双方均未提供确切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证据。最终,法院依照法定赔偿标准,酌情确定成都某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终审维持原判,使用公有领域素材抗辩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成都某出版社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阅卷、调查询问等方式核实案件事实,于今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
针对赔偿数额争议,法院认为,成都某出版社提交的印刷委托书仅能证明委托某印刷厂印刷1万册,但无法排除委托其他机构印刷的可能性。涉案图书在多个平台长期销售,线上销量数据虽不能直接等同于实际印量,但可作为赔偿考量因素。结合出版社的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情况,一审确定的40万元赔偿数额合理,应予维持。
关于改编权归属问题,法院指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张乐平授权电影制品人韦布在特定期限内将漫画摄制为电影,难以认定其已转让或永久性许可改编权。且摄制权与改编权内涵外延不同,电影拍摄所需的必要改动不能等同于对改编权的处分,张乐平的继承人仍享有合法的改编权。
对于电影与漫画的关系及权利保护问题,法院明确,即使电影已过保护期,但系改编作品,对其进行再改编仍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涉案图书大量沿用漫画的核心人物、情节与独创性表达,未经许可出版已构成侵权,出版社关于“使用公有领域素材”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成都某出版社负担。
作者:吴明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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