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3-05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接触可能性与实质性相似应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该如何把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兴化市启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判,认定启航公司仿冒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松鼠小贱”系列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赔偿三只松鼠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形象雷同引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梳理诉讼材料发现,三只松鼠公司系“松鼠小贱”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系列拟人化松鼠形象于2013年首次在官方微博公开发表,2016年完成著作权登记,后续广泛应用于公司坚果零食产品包装及品牌宣传中。凭借三只松鼠品牌的市场知名度,“松鼠小贱”系列形象与品牌深度绑定,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认知,成为具有较高辨识度的美术作品。
2023年,三只松鼠公司发现启航公司生产销售的“沐月森林”品牌坚果零食包装上,使用了三款名为“沐小喵”的拟人化形象,与涉案“松鼠小贱”系列形象高度相似,遂将启航公司及涉案产品销售方惠山区钱桥蛮好七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蛮好七商行)、江苏好吃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吃来公司)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主张启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其余销售方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三只松鼠公司提交了“松鼠小贱”系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形象公开发表及使用证据、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取证材料、消费者误认反馈等多项证据。公证取证材料显示,启航公司的“沐月森林”产品在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多个电商平台的数十家店铺销售,线上礼盒装销量超24万盒,且覆盖江苏、北京、河南、江西等多地线下超市。部分消费者在商品评价中表示将该产品误认为三只松鼠品牌产品,存在明显的混淆误认情形。
庭审中,启航公司否认侵权事实,辩称“沐小喵”形象为其自主设计并完成著作权登记,与“松鼠小贱”形象在服饰、五官细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主张其在收到起诉状后已下架相关产品,且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新股东对此前的商标纠纷不知情,不具有侵权故意。此外,启航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以29.9元作为赔偿计算单价不合理,且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蛮好七商行、好吃来公司则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启航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其赔偿三只松鼠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蛮好七商行、好吃来公司停止侵权,但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启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细节差异不影响侵权定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查,对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侵权行为认定、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作出明确认定。
法院首先确认,三只松鼠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公开发表记录、品牌使用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系“松鼠小贱”系列美术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该系列形象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侵权行为认定层面,法院从接触可能性与实质性相似两个关键维度进行判断。从接触可能性来看,“松鼠小贱”系列形象早于2013年公开发表并经大量商业使用,为公众所知,且三只松鼠公司曾于2020年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启航公司,该案中提交的证据已展示涉案美术作品,足以认定启航公司具备接触该作品的高度可能性。
就实质性相似判断而言,法院指出,美术作品的比对应以整体设计元素、图形构成及视觉效果为核心,局部细节差异不影响整体认定。被诉侵权的“沐小喵”形象虽自称猫咪形象,且在服饰颜色、五官细节等方面存在细微改动,但二者头部与身体比例、头面部核心特征、整体色彩搭配、拟人化设计风格等核心要素高度一致,包含了“松鼠小贱”系列形象的主要独创性表达,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基本构成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启航公司虽为“沐小喵”形象办理著作权登记,但著作权登记仅为形式审查,不能作为其享有合法著作权的依据,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形象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涉案作品。
侵权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
关于侵权责任与赔偿数额,法院认定启航公司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方面,启航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三只松鼠品牌及“松鼠小贱”系列形象的市场知名度,仍在商标侵权纠纷后,将与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形象申请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及著作权登记,并大量使用于产品包装,具有明显的攀附商誉故意;另一方面,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超两年,销售范围广、数量大,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在诉讼期间通过变更电商店铺经营主体等方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显著。
在赔偿数额计算上,法院采纳三只松鼠公司的综合计算模式:对于可查明销量的礼盒装产品,以三只松鼠公司同类产品最低售价29.9元、近3年平均毛利率26.67%为基数,结合24万盒的最低销量计算实际损失,并施以2倍惩罚性赔偿系数;对于无法查明销量的散装产品,综合考虑侵权情节酌定法定赔偿;同时结合公证费、律师费等实际维权支出,酌定合理开支10万元。各项计算结果相加超出三只松鼠公司600万元的赔偿主张,故对该诉求予以全额支持。此外,法院确认蛮好七商行、好吃来公司通过合法渠道采购产品,且作为销售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判令其停止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吴明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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