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4-30
AI(人工智能)换脸、换声侵权,AI剧本洗稿、改编……短剧领域因AI技术快速应用带来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出现,且具有海量、高频、隐蔽、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了挑战。特别是 AI换脸、换声等现象,近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不断有权利人发声维权。面对新业态新问题,行业亟待探索新的解决思路与协同机制。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京举办 AI短剧版权保护研讨会,学界、业界代表共探破解之道。
AI应用带来新挑战
当下,爆发式发展的 AI技术已全面渗透到短剧剧本创作、内容制作、宣发运营的全链条,推进行业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版权治理难题。
“AI换脸侵权存在多种情形。”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微短剧传播与应用评测体系“繁星指数”专家组组长陆先高在会上介绍,一是完全由 AI生成内容带来的侵权,由于制作方往往主张模型随机生成,导致侵权认定比较难;二是定向 AI生成造成的侵权,制作方通过定向引导,生成与明星或者素人相似的形象,侵权的主观故意更强;三是纯 AI换脸,如使用明星的形象完全替换,但表情、眼神等是靠 AI生成的,这些制作方大多是小公司,多为批量生产,侵权内容清理较难;四是“AI融脸”,使用多个形象的眼、鼻子、嘴等进行融合,不明确对应具体的真人,侵权定性最复杂,争议也最大。
在 AI换声侵权方面,陆先高介绍,训练数据带来的侵权问题最突出,比如 AI擅自采集某人的声音素材用于声音训练、音色合成和商业变现。近期,已有多位配音演员对此类侵权公开发声表示反对。
对于 AI内容侵权,陆先高指出,一般涉及剧本抄袭、素材盗用等情况。另外,一些“二创剪辑”中还存在软件自动切割、组装其他作品精彩片段等擦边侵权行为。“综合以上侵权类型,行业面临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二是 AI内容生成本身版权归属不清晰;三是可识别的标准亟待量化;四是素人会成为侵权的重灾区。”陆先高说。
AI短剧的侵权形式呈现诸多新型特点,对现有的识别和认定标准带来挑战,通过以往的技术难以进行有效的事前判断和拦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分析,如 AI合成的人脸形成“似是而非”的形象,难以依据传统标准判定侵权,且短剧画面为动态呈现,人脸特征实时变化,进一步提升审核难度。此外,行业目前还缺乏成熟的动态人脸比对技术,且无法建立覆盖普通人的肖像比对数据库,无论从技术可行性还是成本合理性上看,都难以实现全量事前筛查。
复杂的新型侵权给播出平台版权治理带来挑战。平台代表介绍了涉及AI肖像、声音、妆造侵权以及“融梗”等情况,并认为这类问题涉及多个主体,责任边界十分复杂,平台虽积极推进 AI侵权治理,但仍面临治理成本高、合规边界模糊等现实困境。
合理界定平台责任
AI短剧侵权场景下,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责任该如何合理界定?避风港原则如何适用?这些都是目前业界关注的问题。
“AI短剧争议可归纳为换脸、仿声、版权三类,前两者属于典型人身权,后者以财产权为主、兼含部分人身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在会上表示,平台与制作方对知名人物肖像、声音应建立事前严格审查机制,设立公众人物筛查库,履行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可借鉴行业“分类分层审核”思路,提升审核的精准性与效率;对于普通公众,则难以实现全覆盖事前筛查,应依托事后高效处置机制,完善平台自律规则等,同时结合平台审核中人工与技术结合的手段、违规处理经验,优化处置效能,以分层管理措施降低法律风险。在治理层面,她认为,需将人身权与版权区分开来分别设计应对策略,同时针对前期预防、事后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也要视具体情况建立不同的适用规则。
AI短剧侵权,播出平台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聪认为,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进行处理,但应在权利人“通知”后赋予平台初步审查判断的权利。虽然平台进行肖像、声音比对会产生较高成本,但若完全不进行审查,仅机械执行“通知-删除”,不仅会影响平台正常经营,还可能因滥发通知损害创作方和产业利益。同时,他强调,不能因平台行使初步审查权但未识别出侵权内容,就苛责其承担责任。平台只要已投入成本、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就不应被推定存在恶意。
“需立足产业实际与权利保护理性界定平台责任,构建分类施策、协同高效的治理机制。”刘晓春也建议,在审核方面,平台可以建立分类分级审核机制,一方面通过平台规则要求短剧创作者严格履行权利保护义务;另一方面完善落实“通知-删除”规则,搭建便捷、高效的维权通道,在接到有效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下架、屏蔽等处置措施。
多方协同行业共治
面对 AI短剧存在的问题,只有构建多方协同的版权共治体系,严格保护版权,才能推动 AI技术在短剧行业的合规、创新发展。
在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昌凤看来,AI短剧版权治理面临的系统性挑战,主要来自三方面:首先是内容生产过程化,AI创作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多轮生成、多轮调整、持续迭代的动态过程,而当前保护与治理过度关注最终输出的结果,难以从源头防范风险;其次是生产与传播深度耦合,使得权利问题从内容末端延伸至数据与算法前端;再次是多主体协同、无单一控制者的生产模式,削弱了传统版权制度赖以运行的稳定表达、明确作者、可归责主体等基础条件。因此,陈昌凤提出两大治理方向:一是推动治理节点前移,从结果治理转向全过程治理;二是推动责任从单点定责转向多主体协同分担。
“面对 AI短剧等智能内容新业态,必须跳出传统的思维定式,从内容生产与传播机制的底层变革出发,重新厘清法律的适用边界,推动版权制度、平台责任、技术合规、行业自律协同发力,构建适配分布式生产、链式责任、即时传播的新型治理体系。”陈昌凤说。
面对新业态,版权治理需多方协同、行业共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陶乾建议,就行业治理而言,全行业形成共识和合规标准,行业组织适时牵头形成素材使用标准等;就创作素材的合规使用而言,相关部门构建素材库、作品池,形成公平和便捷的授权机制;就 AI短剧的版权保护而言,形成剧本、场景图等素材以及视频生成过程的存证机制;就平台治理而言,推动短剧权利人与平台建立版权共治机制,将权利人的作品纳入内容比对系统,通过广告分成实现共赢。
会上,与会者纷纷就行业规范建言献策。陆先高认为,技术治理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选择,不能只发展不治理,也不能只治理不发展。对 AI短剧而言,发展和规范可以同步走,逐步完善行业治理规范。张平则建议,著作权法调整可解决部分 AIGC权属与侵权问题,但完整治理需构建系统化方案,结合税收、补偿金、版税基金、保险等多元机制,协同应对AIGC生成内容产业的新型挑战。
作者:窦新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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