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6-18
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文生图、AI创作等数字内容创作方式日渐普及,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近日,一起AI生成图片被商用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崔某在某AI软件中通过输入一段描写自然美景的文字,一键生成四张图片,并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表。随后,崔某发现某文化公司在公众号中使用了其中一张图片。于是崔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崔某使用AI软件生成的图片,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故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不仅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还入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公布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为AI创作领域的版权保护划定了清晰司法边界。
AI生成图引发侵权纠纷
案件要从一张AI文生图说起。2024年10月22日14点43分,“00后”当事人崔某使用一款名为“即梦·图片生成”的软件,输入一段自然美景描述文字:“一个宁静而风景如画的场景,一棵枝叶繁茂的植物被霜冻覆盖,冬天刚刚来临。秋天悄悄离去,背景以柔和模糊的风景为特色,沐浴在日出或日落的柔和光芒中,为整体构图增添了温暖的金色色调。图像的整体风格是一张注重自然美景和宁静的照片”,而后通过软件“一键生成”功能,快速获得四张AI生成图片。
6分钟后,崔某在小红书个人账号以“霜降图片分享”为配图文字发布了这组图片,并在账号首页标注“所有图片均为原创,礼貌拿图,可自用禁止商用,商用可私信授权”。2024年12月2日,崔某对四张图片中的一张申请作品登记,成功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将该作品命名为《湖边树》。
然而,就在崔某发布图片次日,某文化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的“二十四节气∣秋末最后一个节气”推文中,擅自使用了《湖边树》这张AI生成图片。发现图片被商用后,崔某以该文化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某文化公司则辩称,崔某提供的材料中,表明原图生成时间是2024年10月22日14点43分,但并没有写明这张原图生成时原告是否是真实权利人。公司方表示,公众号工作人员从小红书下载图片时,图片本身未标注禁止转载标识,配图文字“霜降图片分享”易被理解为鼓励公众传播使用,公司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且崔某作品登记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远晚于图片使用时间,使用时无法知晓图片存在版权主张,崔某完成登记后也未及时通知公司删除。此外,公司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已第一时间下架涉案图片,主动停止使用行为,请求法院免除赔偿责任。
独创性认定成为关键
2025年3月14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关键案件事实:崔某仅通过输入单一文字描述指令生成图片,生成后未进行任何手动修改、参数调整,也未补充其他创作提示词;崔某还确认,只需要用语言描述场景,软件就可以自动生成图片,且使用该软件输入同样的关键词,每次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图片最终呈现效果具有随机性。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涉案AI生成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核心在于认定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独创性是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核心前提,缺乏独创性的成果,不属于法定保护范畴。
本案中,崔某使用AI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虽然从图片本身来看系色彩、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但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体而言,其一,崔某在创作过程中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未投入过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仅输入了一段描写霜降节气的场景,未进行过手动修改和参数调整,软件自动生成的具体图片并不在其思想的控制范围内,故崔某通过软件文生图的功能创作图片,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劳动;其二,崔某通过“一键生成”即可获得四张不同的图片,其也自称输入相同的提示词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可知图片生成大多由软件开发者设计和大数据应用完成,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崔某的创作灵感与案涉图片并没有独一的映射性;其三,知识产权保护作者独创性的思想,鼓励创新创造,科技可以成为创作便利的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独创性思想,通过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缺少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与作者自主创作的图片具有本质区别。
综上,案涉图片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崔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汤广花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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