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6-18
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开幕前,中国转播权谈判长期悬而未决,引发舆论高度关注。5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国际足联(FIFA)就国际足联世界杯新周期版权合作达成共识。然而,转播悬念尘埃落定,并不意味着版权问题就此终结。恰恰相反,盗播、截流等侵权风险早已暗流涌动。据统计,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期间,美国司法部共查封78个盗版网站,我国各地法院亦裁定叫停了多个盗播行为。
作为全球最具商业价值的体育赛事之一,世界杯不仅是一场竞技盛会,更是版权保护与数字治理的重要实践场景。随着赛事传播渠道不断拓展,围绕赛事内容传播产生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厘清世界杯赛事画面的权利归属?如何界定赛事内容传播的法律边界?网络平台又应承担何种治理责任?对这些问题作出清晰回答,是维护赛事节目版权秩序、保障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版权有界 厘清赛事权属流转
长期以来,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能否构成作品存在广泛争议。反对观点认为,赛事画面仅是对客观体育比赛的机械记录,缺乏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支持观点则认为,一场高水平的体育赛事直播,涵盖导播对机位的调度与镜头的精妙切换,所体现的智力贡献已然超越“额头流汗”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亦认可体育赛事画面的可版权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央视国际与暴风集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指出,为制作高水平的足球赛事节目,制作者需要对镜头切换、拍摄对象、现场氛围等进行选择和判断,并运用蒙太奇手法对赛事画面加以组织编排,从而体现出相当程度的智力投入。
事实上,近些年体育赛事直播早已超越了对比赛过程的机械记录,成为一种融合技术与艺术的视听创作。例如,西甲联赛运用电影化运镜技术,在球员入场、进球庆祝、中场休息等环节,通过景别变化、镜头运动、光影控制以及色彩调校营造独特的视觉效果。此外,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关于赛事直播画面固定性的争议,体育赛事画面构成作品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制度空间也趋于稳定。
体育赛事画面的权利归属与许可是赛事转播过程中更突出的问题。FIFA作为世界杯的主办方,享有世界杯直播画面的原始著作权。而聚焦我国境内,总台的法律地位则呈现出“著作权专有被许可人”与“广播组织者”双重身份。一方面,根据协议,总台在本次世界杯合作周期内享有中国大陆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媒体分授权利。这意味着此次世界杯赛事内容的合法传播遵循“FIFA—总台—媒体平台”的授权链条。总台在我国境内享有独占性使用赛事内容的权利,是专有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未经总台许可,其他市场主体不得擅自使用相关赛事内容。另一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录制、复制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意味着,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截取、转播、盗用总台的直播信号,都将落入总台所享有的广播组织权的规制范畴。
赛事有权 守住内容传播边界
世界杯不仅带来了绿茵场上的激烈角逐,也催生了多元化的观赛与互动场景。然而,传播的无限性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在纷繁复杂的观赛场景中,需要明晰赛事内容的传播边界。
第一,私人观赛和家庭、朋友小范围聚会通常不涉及版权侵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著作权法》在界定其他传播权时,也使用了“公开”“向公众提供”等术语。这意味着,《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传播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面向公众的公开传播。在私人观赛和家庭、朋友聚会场景中,受众之间存在稳定的社会关系,范围具有明确的边界,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此类行为不受《著作权法》的规制,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然而,一旦观赛行为从封闭的私人场合进入公开场合,受众的开放性与不特定性随之形成,性质便发生根本转变。
第二,酒吧、餐厅、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开播放世界杯赛事,则可能进入《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部分商家会在重大体育赛事期间通过大屏幕实时播放比赛吸引顾客、增加营业收入。从传播效果看,此类行为已经超出私人观赛范畴,是面向不特定公众传播赛事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球迷组织通过租赁场地、架设大屏等方式组织集中观赛,如果未经授权,即便活动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仍可能落入广播权的规制范围。
第三,盗版网站通过拉流、盗链等方式传播赛事内容,则属于更为典型的侵权行为。所谓拉流,是指未经授权截取合法转播平台的赛事信号并重新向公众提供;盗链则是利用技术手段直接调用他人服务器中的赛事内容,绕过授权实现传播。无论采取何种技术路径,公众均只能按照赛事直播进程同步收看相关内容,无法进行点播,相关行为属于典型的非交互式传播,落入了广播权的规制范围。另外,总台作为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享有相应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如果第三方主体未经总台许可转播其广播的节目,将侵犯总台的广播组织权。
第四,网络用户二创发布赛事画面,亦有可能涉嫌侵权。伴随着自媒体的发展,二创已成为体育赛事传播中的普遍现象。未经许可将赛事画面截取后剪辑配乐、制作GIF动图或通过AI大模型一键生成赛事集锦、解说视频并公开发布伴随着侵权风险。在央视国际与暴风集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暴风公司未经许可将世界杯赛事画面剪辑制作成短视频,并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法院认定该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平台有责 筑牢版权保护防线
数字时代,海量侵权内容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络平台版权治理机制的不足。作为赛事内容传播的主要渠道,网络平台如何履行其版权合规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版权治理的最终成效。
与电影、电视剧等可以反复观看的作品不同,体育赛事节目的核心价值集中于直播期间。侵权转播行为一旦发生,便会分流流量、削弱广告收益。长期以来,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主要依赖“避风港规则”。而面对世界杯这种即时性极强的顶级赛事,“避风港规则”面临一定的适用困境。第一,《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虽然要求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对侵权内容“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对“及时”的标准未作出具体界定,导致相关侵权内容难以及时下架。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用户可以提交反通知主张相关内容不构成侵权,权利人则需另行通过行政或司
法程序寻求救济。这种程序成本难以契合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时效需求。第三,“避风港规则”建立在权利人主动发现侵权行为并发出通知的基础之上,但世界杯赛事传播范围广、盗播数量多,权利人难以逐一发现侵权内容并及时通知,无法对赛事画面进行有效保护。
正因如此,在世界杯等重大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中,有必要赋予平台一定的审查义务。平台注意义务的高低通常取决于其对侵权风险的预见可能性,而世界杯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赛事之一,其版权主体和授权渠道均非常明确,平台对相关侵权风险亦具有充分认知。此外,世界杯本身具有巨大的流量效应。当用户在平台上分享盗播画面及比赛集锦时,平台往往能借此获取访问量与广告收益,此时平台的责任定位已难以停留于被动、中立的服务提供者。
提高平台注意义务具备现实可行性。近年来,数字水印识别、内容比对、智能审核等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影视、音乐等领域的版权治理。对于世界杯这类版权归属明确、授权链条清晰的赛事内容而言,平台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对未经授权的内容传播行为进行识别和筛查。尤其是积累了成熟治理经验的大型网络平台,具备对明显侵权内容进行主动监测和快速处置的能力,将其注意义务由事后响应适度延伸至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具有充分的技术支撑。例如,在短视频平台“间接侵害”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超大流量平台拥有较强的技术审核能力,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事后删除,还应当包括对侵权内容的主动发现和拦截。
世界杯不仅是一场绿茵竞技的盛宴,也是版权保护的重要考场。面向“十五五”时期,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培育更具活力的本土赛事和传播生态,更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为国际顶级赛事在中国市场的传播运营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作者于波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关宇博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25级硕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责编: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