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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理解法条修订背后的时代需求

日期:2020-11-27

时隔1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尘埃落定,对比修订前后的内容,可以非常直观地发现,核心内容调整主要对应到了互联网时代与著作权有关的关键问题上,比如,作品概念的界定不拘泥于有形形式表现,为数字作品留足空间;新增“视听作品”类别用以涵盖形态各异的网络多媒体作品类型;复制权增加了“数字化”复制手段,为网络上日益增长的听书、电子书应用建立规范;广播权新增“无线”广播方式,使得网络直播有法可依。对此,我们可以逐一分析理解法条修订背后的时代需求。

对于“作品”的规定考虑了互联网时代需求

“作品”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其范围界定影响到著作权适用的边界,此前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作品需要“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作为必要条件,这一规定显然是基于当时作品通常以纸质、胶片等有形载体呈现为背景的。

进入到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作品的传播基于互联网,并无所谓的“有形形式”,而是代之以无形、数字化的传播方式。

例如,网络上的短视频、网络小说、音频等,均以数据流的形式出现,并无“有形形式复制”的必要,因此,此次修法将“作品”概念调整为“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数字作品“纳入麾下”,很好地解决了数字作品的身份困境,给网络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增加视听作品类别是本次修法的亮点

用“视听作品”取代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谓此次修法亮点中的亮点。实践中,IT技术已经将作品的呈现方式大大拓展,尤其是随着5G、AR、VR等新技术的应用,公众看到的作品往往是杂糅了各种影音声效之后的综合性作品,用户体验较之以往大大提升,但这类新型作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却往往陷入找不到对应作品类型的尴尬。

笔者曾代理国内首例“5G云游戏”侵权案,在对行业的了解中笔者发现,游戏作品一旦上云,就不再像传统的安装在用户本地的游戏那样,直接运行程序返回结果,而是在云端接收玩家操作指令,把游戏软件运行后的结果(一系列音频、视频数据流)返回到用户的客户端,使之看上去如同在本地运行游戏一样,此时云游戏作品呈现方式就是一串又一串的音视频流,这种作品类型很难归入传统的作品类型中,而是以用户可以感知到的视听效果作为界定标准。

案件审理时,由于《著作权法》尚未修订完成,因此法院仍以类电作品加以认定,但从类电作品的定义上看仍然与云游戏作品有一定的差异,视听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出现之后可以有效地解决类似问题,让更多互联网新技术加持下的新型复合类作品找到与之契合的身份。

对复制权加入“数字化”规定恰逢其时

复制权是严重依赖复制技术手段的一项权利,传统的复制方式主要是线下各种形式的复制,例如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但进入互联网时代,最大规模的复制形式变成了从线下向线上的数字化复制,简单理解就是把线下有形形式呈现的作品内容通过数字化虚拟成数据流,搬运到线上。

例如,我们高频使用的听书类应用、将纸质书扫描成电子书类的应用、将儿童绘本等做成多媒体数字读物的应用等。业内甚至有专家在研究媒介演进的历史后预言纸质书会彻底消失,因为数字媒体成本更低、料源更丰富。中科院院士黄维在2014年时说:“手机的存储量未来有望实现1000G,相当于一个大型博物馆或者是国家图书馆里面所有的藏书的信息量。”事实上,1TB手机在2019年就面世了。

无论纸质书的命运如何,数字化的内容凭借其丰富的内容呈现形式和极小的资源占用,已经日渐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主流,因此复制手段也理所当然地与时俱进。新修《著作权法》第十条中明确“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该条款在传统复制手段的基础上加入了“数字化”,可谓恰逢其时,能够让复制权这一古老的权利类型与数字化技术接轨,焕发出新生。

新增“无线”广播方式回应互联网发展

修订后的“广播权”新增“无线”广播方式,实际上针对的恰是当下如火如荼的网络直播模式。直播所带来的法律问题集中表现在其限定时间上,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定的“选定的时间”这一条件就难以覆盖,而直播中大量使用作品是常见的现象,并且引发的公众关注往往超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此次将“无线”纳入“广播权”的权属范围无疑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让各种类型的直播活动中使用第三方作品的行为得到规范,权利人的智力劳动在直播活动中得到认可和保护。从长远来讲,可以对直播内容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效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明确了此次修法的一大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一是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显而易见,此次《著作权法》修订最大的亮点是面向未来,为网络时代的文学、艺术、科技内容留足了发展空间,是法律向网络社会的一次有效延展,随着新修《著作权法》在司法和执法领域适用,必将解决大量创新领域的痛点问题。(作者系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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